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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合人力法律专家答疑: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

A-A+2014年1月3日15:51新浪湖南评论

  贾某是A市某司仓管员,2004年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其曾三次住院治疗,2008年企图自杀被人发现后获救。2010年9月, 贾某又因病就诊,医院为其出具了7天的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 王晶回单位正常上班。10月,贾某被发现死于其工作场所仓库内。经鉴定,贾某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死亡的,而该杀虫剂含有“甲胺磷”成分。 

  A市劳保局作出了 工伤认定 书,认定贾某为因工死亡。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决定。该公司仍然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市劳保局告上了法院。 

  该公司称,贾某是自杀身亡,对此公安机关已经得出结论。并且,贾某死亡当天及之前工作生活一切正常,不存在无意识服食农药或者误食农药的情况,因此被告认定贾某因工死亡缺乏事实依据。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明知贾某属于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对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甲胺磷系危险化学品,原告在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情况下,安排一名精神病人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显然未尽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使得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并直接导致他的死亡。可见,贾某的死亡与其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有关,据此可以认定,贾某系因工作原因死亡。  

  律合人力资源法律专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原告仅能证明贾某在白天的精神状态正常,不能证明贾某喝甲胺磷时精神状态正常。结合贾某的精神病史,可以推定贾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无意识的状况下喝甲胺磷的。所以不能认定贾某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 因此,贾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不属于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A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易水平讯)

  【关于律合人力资源】   

  湖南律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合)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团队为依托成立,致力于提供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律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现有法律服务人员30余名,其中不乏从事劳动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律合律师团队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关系事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人事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帮助企业预防管理风险;律合律师团队还为近千名劳动者提供与劳动法律相关的咨询、仲裁、诉讼服务,为劳动者挽回了合法权益。

  【联系律合人力资源】

  新浪微博:@律合人力资源法律专家

  客服QQ:  2983581704   律合人力资源法律专家

  客服电话:400 -0115 -700

  微信:搜“律合人力资源法律专家 ”或者“lvhehr_lawyer”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2楼2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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