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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合说法:高薪挖墙角致损须赔偿

A-A+2013年12月13日16:32新浪湖南评论

  企业对于中高端人才的争夺永远不会停止,而成熟的知名大企业似乎总是这场战役中的胜利玩家。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优秀技术人才就是企业的优质产品和丰厚利润。最近,两家公司围绕生产技术员李某发生的人才争夺,活生生地验证了这个道理。不过,后聘用李某的公司却因违法招聘付出了数万元的代价。

  原来,李某在半年前被某公司聘用为生产技术员。3个月后,李某突然向公司递交辞呈,且当即离开单位。李某此举造成该公司因被迫停产半个月,并导致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后经打听,才知道这是一家与本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公司所为。它对李某采取“挖墙脚”的招聘方式,在李某工作期间为其开出更高的工资及其它待遇,并承担李某尚未从原单位领取的、还没到期支付的工资。而李某为了牟取更高利益,置原单位利益于不顾,一走了之。

  拿到相关证据后,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现工作单位赔偿公司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递交辞呈后立马走人,对该公司的损失难辞其咎。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该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须与现工作单位对该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合人力资源法律专家的观点: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高薪挖墙脚,没有提前30天通过本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原公司损失的,挖墙脚的单位应该和劳动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现用人单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据此,判决现用人单位赔偿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李某赔偿该公司2.4万元。

  【关于我们】   

  湖南律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合)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团队为依托成立,致力于提供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律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现有法律服务人员30余名,其中不乏从事劳动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律合律师团队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关系事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人事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帮助企业预防管理风险;律合律师团队还为近千名劳动者提供与劳动法律相关的咨询、仲裁、诉讼服务,为劳动者挽回了合法权益。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律合人力资源法律专家

  客服QQ:2983581704   律合人力资源法律专家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2楼2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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