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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加快市场化改革 根除银行乱收费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2-03-02 11:04:10

  近年来,银行的各项收费激增一直备受争议,近日部分银行停办存折或对存折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再度引发公众对银行“乱收费”问题的强烈关注。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于10日晚间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然而,该意见稿一经发布即被指“避重就轻”,其对银行收费“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的要求,反而在法律上为银行的高收费甚至“乱收费”的合法化留下缺口。

  此次虽提出“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但除对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有明确规定外,只提及由相关部委根据一定条件来制定,范围规定窄而模糊,与2003年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规定几乎一模一样,只是措辞稍有改变。

  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之外,其余均实行市场调节价。而此次最引发争议之处则在于,其规定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关部门报告即可提高市场调节价或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这就意味着,银行无需相关部门“审批”只需“报备”就可以提价和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只要银行想收费且明码标价地收费,相关部门和普通民众一样都只有被通知的份,银行的自由调节空间何其大,如此规定无异于在法律上为银行随心所欲、明目张胆地高收费甚至“乱收费”开绿灯。

  除了报备制的护身符之外,此次并未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更是为银行巧立名目“乱收费”大开方便之门。2010年,政府曾出台过一份该办法的修改意见稿,该稿曾明确规定7项不得收费项目,包括个人储蓄账户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销户不得收费、1年内打印账单免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民众意见较多的项目。但只要此次新出台的规定开始实施,此前一切相关规定只要与新规不一致的均只以新规为准,而新规并未明确规定不收费项目,这样就极易给银行可乘之机,连原本不得收费的项目都改头换面一并收费,甚至高价收费。

  据银监会数据,2011年前三个季度,中国的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817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5 .4%,估计全年累计实现利润将超1万亿元,银行业近日被指比烟酒石油更“暴利”并不为过。在银行的“暴利”中,除了利差盘剥占压倒性比例外,手续费收入亦占去营业收入的20%,目前收费项目多达3000种,在7年间增加了10倍,且收入增长迅猛,十分可观。银行在我国处于相对垄断地位,在消费者面前可谓绝对强势,消费者话语权几近全无,而政策与资源均向其倾斜,政府对银行收费方面的监管又相对乏力。利润驱使之下银行本就存有收费冲动,而垄断地位、监管乏力、消费者几无话语权的情况更让其肆无忌惮,如此天时地利人和之下,引发“乱收费”现象则成为必然。

  在银行明显强势的情况下,新规却仍明显地向银行一方倾斜,若新规一出,则银行收费被合法化,而政府对其监管愈加弱化,消费者除在新规实施前可提供基本不可能被采纳的意见外全然束手无策,那么高收费与“乱收费”现象加剧几乎是必然中的必然。

  每当提及遏止银行“乱收费”,连带的话题必定有增加消费者话语权。若银行将消费者意见充分纳入考虑,自不会有“乱收费”之事。且莫说现时并无有力条款保障消费者话语权,即便出台再多规定,都无法改变银行垄断之下消费者极度弱势的地位。只要银行垄断一日仍在,则消费者仍为弱势,对银行的约束亦形同虚设,既然消费者无法对银行造成影响,那么消费者话语权也只能是空谈。

  银行“乱收费”的根源,正在于其垄断地位。欲根除“乱收费”之源,必须加快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开放银行业的市场准入,进一步提升商业的竞争程度。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银行为保竞争力必须将消费者充分纳入考量,则消费者话语权自然增加,对银行的约束亦自然形成,届时即使实行“报备制”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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