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纪委监委通报查处的5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

  1、衡南县龙溪桥水库管理所、县水利局、县畜牧水产局、县环保局等单位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工作不实问题。2017年4月,中央环保督查组就衡南县龙溪桥水库水质污染,影响群众生活、居民饮水问题进行了交办,衡南县政府要求有关单位立即整改。衡南县龙溪桥水库管理所、县畜牧水产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整改,导致群众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委会继续反映龙溪桥水库水环境污染问题。2018年10月16日,经检测,龙溪桥水库水质总磷仍然超标不合格。龙溪桥水库管理所对水质污染问题监管不到位、整改不力、处置不及时,所长胡庆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和免职处理;衡南县水利局未按规定督促龙溪桥水库管理所终止合同,单方面出具水质污染验收合格报告,牵头整治不力、监管不到位,原水政水资源股股长阳斌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副局长盛良武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局长唐代增受到约谈处理;衡南县畜牧水产局未及时注销龙溪桥水库渔业养殖方《水域滩涂养殖证》,日常动态监管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渔业股股长董凯国、花桥镇动物防疫站站长蔡新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副局长罗少华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衡南县环保局整治督促不力、整改验收审查不严,副局长蒋健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副局长谢兰芳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2、耒阳市遥田镇党委委员、扫黑办主任聂辉在迎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检查时作风漂浮、弄虚作假问题。2019年3月27日,为迎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检查,耒阳市遥田镇党委委员、扫黑办主任聂辉自作主张起草了2019年的《遥田镇“扫黑除恶”重点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遥政发〔2019〕11号),该文件与《遥田镇“扫黑除恶”重点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遥政发〔2018〕22号)文件内容大部分雷同,且落款日期仍是2018年4月28日。聂辉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耒阳市纪委责令遥田镇党委政府直面问题,总结不足,切实整改。

  3、原珠晖区就业局工会主席李进军,原珠晖区教文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加意等人在上托小学项目拆迁补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资金受到损失问题。珠晖区酃湖乡已退休工作人员尹仲篪在计算上托小学项目摸底房屋面积时,工作走过场,将摸底平面图上踏步长度“7.7米”写成“77米”,导致陈某足房屋摸底面积虚增359.725平方米;颜一平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全程参与摸底监督,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错误数据;时任珠晖区就业局工会主席李进军、时任珠晖区教文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加意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到陈某足房屋现场核实房屋面积、装修及附属设施等情况,审核把关不到位,没有发现房屋面积、结构、性质不实以及补偿协议中附属设施登记表、装修资料为虚假资料等问题,造成国家资金损失共计247.74万元。尹仲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颜一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进军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免职处理,刘加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

  4、衡山县质监站对非法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管不力、失职失责问题。2017年至2018年,衡山县存在6家无预拌混凝土生产等资质许可的企业或混凝土搅拌站非法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其中,湖南衡山民辉环保科技公司非法生产销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被用于衡山县某重点项目附属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影响。衡山县质监站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督单位,受委托监管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正确履行职责,站长赵可军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副站长宾剑刃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衡山县住建局副局长聂建德(分管质监站)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5、祁东县红旗水库管理所人事股股长费永涛在与单位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把关问题。祁东县红旗水库职工彭琳娜(非党员)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祁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1月,红旗水库管理所人事股股长费永涛在与单位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允许彭琳娜母亲代签合同,造成不良后果。费永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彭琳娜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衡阳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