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的规划、用地、建设和产权移交等多方面作出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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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相应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

  1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规模不低于6个班;

  3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小学、幼儿园,配建小学规模不低于18个班,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2个班;

  5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按标准规划配建初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建初中规模不低于24个班,小学规模不低于30个班,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8个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实施意见》要求, 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作为独立宗按规划要求可单独供应的,且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小区项目整体建设的,与住宅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一并供地,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要求实施开发建设。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

  《实施意见》还规定,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当地人民政府要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0内无偿交付当地政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

  配套的学校幼儿园须办成公办学校幼儿园或非营利性幼儿园

  由市政府委托,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