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邵阳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邵阳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罗少林受贿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2018年2月7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少林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继续追缴尚未追缴到案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26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罗少林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罗少林在担任邵阳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640余万元(其中未遂贿赂款人民币2610万元)。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分管、直接主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庭遂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