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5日讯 因不服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湘潭市某设备公司起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今天,该案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金冬、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伟出庭应诉。这是第二例湖南省厅级行政首长在天心区法院出庭应诉的“民告官”案件。

  湘潭市某设备公司的负责人刘某于2017年9月21日来到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湘潭市工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仅有60%股东表决权予以表决通过,未达《公司法》的要求。省工商局作出维持湘潭市工商局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2018年1月,湘潭某设备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天上午,该案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李金冬代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称,省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律程序。对于原告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原告与两个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不了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公司法》明确规定,这是公司的民事自治行为,对此,工商部门只能提出协商解决的建议,却不能参与。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经合议庭合议,将择期对案件进行宣判。

  庭审结束后,李金冬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表示,无论是胜诉,或者败诉,都会尊重和执行法院的最终判决。“我出席这个行政应诉,也想在全省做一个示范,要求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要出庭应诉,以此教育全体工商和市场监管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面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记者 杨昱  实习生 张晓芳

  通讯员 文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