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公布实施

  重大决策 终身追责

  湖南日报11月6日讯(记者 胡信松 通讯员 乔玮)省属国企投资决策不能再“任性”。日前,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实施《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倒逼“终身负责”,以依法依规行权履职更好促进省属国有经济做强做优做大。

  《办法》共分七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组织实施、附则。主要是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依据、应该遵循的原则、追究事项的范围、追究的尺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的职责分工、处罚的具体措施等进行了逐一明确。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针对国有企业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租赁承包、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9大矛盾集中、问题突出、顽疾较强的经营投资领域密集设防,其中针对过去围猎国有资产的集中区和出血点(权力、资金、资源、资产)设置了71种警示禁止性情形。

  《办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并根据工作职责将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等级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力争对违规行为处理与党纪条规的约束做到一一对应和呼应。

  《办法》明确规定“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意味着无论是否离开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退休不再是“避风港”,调离也不再意味着安全着陆,责任不再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失效;将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度落到实处,也将着力解决国企投资决策短期化问题,防止一边去产能、一边又盲目投资的现象,为国企投资经营开具负面清单、预设“雷区”,为国有资产上“保险锁”、设“防火墙”。

  企业经营客观风险时刻存在,制定《办法》的初衷是为了遏制企业经营投资“任性”行为,扎紧制度笼子,而不是束缚企业手脚,助长“宁可错过也别犯错”的消极心理,也并非要求国企每一笔投资都稳赚不赔,每一项决策都有先见之明,关键是防止决策与责任的脱节。为鼓励干事创业和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兼顾容错纠错机制,在总则、第二十五、三十三、三十五、四十二条款中都兼顾了容错机制,目的就在于区别一般性经营失败与违规带来的损失,区别因能力不济、商业运作经验不足、趋势判断不准造成的损失,区别正常的市场风险、政策性投资风险与国资流失造成的损失,不搞一刀切,也避免“误伤”和实际工作难以操作。同时,对于违规造成损失但能及时采取措施并纠正错误的相关责任人,积极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