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静)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对经相关部门核准认定的贫困人口实行适当政策倾斜。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方面,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相关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资助。要确保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通知》规定,各地要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对经相关部门核实核准、符合救治条件、纳入专项救治范围的贫困人口,罹患消化道肿瘤(限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限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等4类9种疾病,在湖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定点救治医院与定点指导医院住院治疗的,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单病种定额包干结算(不设住院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符合大病保险条件的进入大病保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