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6月29日,全省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建国,副省长黄兰香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排名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其他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之前。

  《意见》要求,党委(党组)要支持纪委(纪检组)监督,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可由党委(党组)副书记担任,专职从事执纪监督问责,不分管或 联系与监督无关的其他业务工作;由党委委员(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其他党委(党组)领导 班子成员之前。

  对于因失职渎职造成的企业损失,责任人往往会以“交学费”为托词轻描淡写。今后,因权力“任性”导致的企业受到损失,不但当事人要被追责,还要 出具损失报告,以量化的数据作为追责依据。《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按照规定出具资产损失调查报告报企业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

  为给企业纪委营造更宽松的工作环境,《意见》赋予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查阅、复制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台账、原始凭证的权力,对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向上级纪委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

  黄建国指出,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省国资委纪委、各国有企业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加大问题线索的核实力度和纪律审 查力度,形成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要将对省属国有企业的巡视作为巡视工作重点,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做到省属重点企业巡视全覆盖。加强企业纪检机构建设, 凡设党委(党组)的省属企业要一律设纪委(纪检组)和监察部门。实行“一案三查”,不仅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且要严格追究党委和纪委的相关责任。 记者 杨杰妮实习生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