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在法院宣判现场。 新华社发4月9日,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在法院宣判现场。 新华社发

  昨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受贿、滥用职权案,判处廖少华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30万元。判决书显示,案发后,廖少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滥用职权的事实,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情节;所得 赃款全部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滥用职权罪可减轻处罚。

  记者梳理发现,十八大后落马并宣判结束的省部级官员已有7人,其中5人获得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廖少华案   受贿1324万元,被判刑1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节至2012年6月,被告人廖少华在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市长、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或个 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陈春章、龙向彬、曾佐桥、曾超懿、张宇恒、何智慧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24万元。被告人廖少华在担任黔东南州委书 记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人民币310.6372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少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发后,廖少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滥 用职权的事实,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情节;所得赃款全部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滥用职权罪可减轻处罚。法院认定廖少华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