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郴州讯 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对原郴州市工商局工会主席刘爱国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款物107.4万元(实得人民币81.4万元),刘爱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受贿款人民币59万元上缴国库,剩余部分将予以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爱国在郴州市工商局担任财务基建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周某、陈某、黄某三名建筑商的好处费人民币17.5万元;在郴州市工商局 担任工商联合会主席及副调研员兼工商学会副会长期间,利用负责郴州市工商局老院子资产处置及52户拆迁户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汇盈公司)送的中央空调主机、空调管道、锅炉等旧设备,刘爱国销售处置后获得人民币35万元,收受汇盈公司何某、李某夫妇(另案处理)分三 次送的现金人民币14.9万元,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张某(另案处理)人民币40万元(刘爱国实得14万元),即被告人刘爱国共收受他人贿赂款物 107.4万元(实得人民币81.4万元)。(潇湘晨报 记者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