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沈钧儒
任期(1949年10月至1954年10月)
院长,沈钧儒(1875-1963)浙江省嘉兴市人。字秉甫,号衡山。清末进士。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化。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11月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七君子”之一。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继续从事抗日救亡运动。1941年参加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任中央常委。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积极 参加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1948年初在香港发表紧急声明,坚决与中国共产党合作。1949年9月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病逝。
副院长:吴溉之 张志让 张苏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长:董必武
1954年10月—1959年5月(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董必武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院长 高克林 马锡五 张志让 陈奇涵
院长,董必武(1886-1975)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人。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伍。1911年加人中国同盟会,同年参加辛亥革命。1914年留学日本,攻读法律,1917年结业回国。五四运动时期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秋与陈潭秋等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到上海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回武汉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先后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武汉地委书记、湖北省委委员。1924年后,领导筹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曾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湖北省党部常委。1928年赴莫斯科学习。1932年回国后,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席。1934年随中央红军长征。到陕北后,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爆发后,长期参加同国民党谈判,曾任中央南方局副书记、重庆工委书记、中央财经部长、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5年曾代表中国解放区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建国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委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和代理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七届、八届、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