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
(2012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就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决定如下:
一、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12名。
二、各区县(市)应选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数,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各区县(市)按照人口数分配的名额数共338名,根据各区县(市)2011年底户籍人口数与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的算术平均数计算;
(二)各区县(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6名,共54名;
(三)各区县(市)的其他应选名额数共108名。
三、驻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选举。 四、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方案是:芙蓉区37名,天心区37名,岳麓区43名,开福区38名,雨花区44名,望城区33名,长沙县42名,浏阳市67名,宁乡县64名,驻长解放军12名。其余名额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另行分配到各区县(市)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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