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计征范围或将扩大
2011年11月1日资源税改革全面实施,将石油、天然气的税额从以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销售额的5%至10%,其他五项税目仍然是从量计征,但对焦煤和稀土矿等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
煤炭没有纳入本次资源税改革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其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占比较大。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表示,煤炭在我国能源一次、二次利用中的比重都非常高,而且广泛用于电厂发电,煤炭资源税的调整影响会更大,涉及价费税的很多方面。
专家预计,下一步资源税计征范围将在石油、天然气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资源产品,煤炭有望是下一个可能纳入的资源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也表示,为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护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继续研究推进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改革,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扩大从价定率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以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贾康认为,多年来,我国煤电比价不能平衡,考虑到现实矛盾凸显,要正视资源税改革的现实需要,考虑把煤炭纳入资源税改革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博士生导师刘克崮对此建议:“在改革推广路径上,可采取征收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逐步扩大。实施产品范围扩大的顺序依次为:石油和天然气、煤炭、金属矿原矿、非金属矿原矿、水资源;实施地域范围扩大可首先在某个产品资源富集和管理有一定基础的省份试点,而后扩大至若干资源富集省份,最后推广至全国。”
研究制定环境税并择机推出
谢旭人日前明确表示,明年要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方案。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日前也表示,研究推进的环境税,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正税清费。专家称这将是环境税改革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造成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结构调整任务日益繁重,节能减排、低碳经济面临的国际压力日益沉重,这都突出了环境税征收的迫切性。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从征税对象上来看,环境税本质是一种行为税,即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引起的污染物的排放这一行为征税。
“开征环境税还存在两大难点。一是如何与其他税种的税制改革相互协调,例如资源税、增值税。此外,由于目前我国环境方面的收费比较多,如排污费、矿产开发保护费等。如何起到设税的目的也是难点,是归到一个税种还是税系?这还要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白景明说。
可以肯定的是,环境税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环境税的实施会迫使企业负担环境污染的成本。但控制污染,节能环保不仅是企业的责任。对于个人来说,也将对生活垃圾和污染物的排放起到抑制作用。
环境税的开征牵涉到财税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在相应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下,环境税才能平稳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