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第SG-15标段(体育新城站-黎圫站区间、新长沙站-光达区间)原项目部经理刘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今年3月被长沙县检察院立案侦办。昨日,记者了解到,刘某近日被长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了解,在2009年12至今年2月期间,刘某伙同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等,采取虚开发票报账、虚列名单发放慰问金等方式,先后四次套取公司资金共计27.3万元,这笔钱最后被几人私下瓜分,其中刘某分得10万元。
此外,刘某在担任经理期间,还先后收受了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百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贿赂5万元。
今年3月26日,在接到相关举报线索之后,长沙县检察院立案侦办该案,在查清相关犯罪事实之后,依法向长沙县法院提起公诉。
8月2日,刘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记者任文婧 通讯员彭程 刘大力 邹卫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