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的店在没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们必须对你进行处罚。”3 月 31 日上午,郴州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县和平圩张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 你在家中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不管是对你自家人还是对周边邻居,都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4 月 1 日上午,民警在流峰镇清查整治时发现烟花爆竹经销商李某为图方便,将大量烟花爆竹储存于家中。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民警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为切实加强清明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桂阳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公安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于 3 月 29 日至 4 月 1 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行动。

  通过为期四天的整治行动,整治小组共清查烟花爆竹零售点 110 余家,大小商行 230 余家,收缴各类烟花爆竹 600 余件,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5 起,治安拘留 5 人。在查处的 5 起案件中,4 起为无证经营烟花爆竹,1 起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4 月 2 日下午,县公安局、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在仁义镇一废弃采石场对依法收缴的 600 余件烟花爆竹进行集中统一销毁处理。

  警方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民警呼吁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燃禁售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通讯员吴春艳 王湘好 记者满延坤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