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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广泛关注的湖南长沙“问题混凝土”案,日前已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拓宇公司)法人代表代建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被告人拓宇公司实验室主任刘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

  长沙“问题混凝土”案,源于2019年5月,长沙市望城区住建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10栋部分混凝土构件质量存疑。通过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长沙理工华建土木工程结构检测试验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检测有限公司等单位多轮检测,鉴定该项目C10栋12层以上部分混凝土构件强度未达设计要求。

  经统计,由拓宇公司生产、销售并用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10栋12-27层建设使用的混凝土数量共计2012.5立方米,销售金额共计1033295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代建华、刘伟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刘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生产混凝土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33295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代建华作为被告单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明知混凝土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仍未按国家标准配齐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未对实验室进行规范管理,明知所使用的原材料不合格,仍同意掺入混凝土生产原材料中生产混凝土产品,以次充好,系该单位生产、销售伪劣混凝土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伟作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在生产混凝土产品的过程中,明知所使用的原材料不合格,仍以次充好予以使用,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原材料检测和产品质量检验,仅凭个人经验调整生产配比,并在未进行试块和原材料检测的情况下,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上编写合格数据,冒充合格产品向他人销售,系该单位生产、销售伪劣混凝土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被告人代建华、刘伟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代建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2020年11月17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拓宇公司、被告人代建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被告人刘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作出(2020)湘011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拓宇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代建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被告人刘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

  此后,原审单位拓宇公司、原审被告人代建华、刘伟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单位拓宇公司上诉称,该公司没有生产销售伪劣混凝土的主观故意,混凝土不合格有其他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占用农用地仅为11.88亩,且没有破坏耕地,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代建华提出同样上诉理由,还提出自己不是直接责任人。代建华的辩护人提出代建华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量刑过重。被告人刘伟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拓宇公司、代建华的犯罪情节等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拓宇公司、代建华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该院均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已认定刘伟自愿认罪认罚,已予以从轻处罚,刘伟提出的上诉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1年3月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