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历时4个多月的起草和修改,长沙市司法局和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共同签署并发布了《关于建立行政纠纷诉前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明确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行政纠纷调解中心,构建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牵头,长沙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参与的诉前调解工作格局。

  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开展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否意味着把老百姓拒之门外?针对以上问题,相关负责人均一一进行了解答。

  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主持《实施意见》起草的长沙市司法局副局长张智在介绍,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是通过专业行政争议诉前审查,及时发现原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对当事人明法析理,使其选择正确的诉讼主体和诉讼方式立案或者直接于诉前解决矛盾,减少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消耗,节约应诉成本,同时有效缓解司法行政机关应对行政案件持续攀升的应诉压力和案多人少的矛盾。

  据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芦晓亮介绍,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经评估适宜诉前调解的,由立案庭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和诉前调解的特点、优势,移交行政纠纷调解中心,并由行政纠纷调解中心组织选定调解员。法院会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协调、谈话等形式引导群众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通过诉前调解平台,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将风险控制在萌芽。

  行政纠纷诉前调解不是将案件“拒之门外”

  行政纠纷诉前调解是否意味着法院要把诉讼争议“拒之门外”?

  联合构建行政纠纷诉前调解机制,恰是为了给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更多选择,绝不是将纠纷案件“拒之门外”。

  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自愿,在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终止调解程序自愿,所以并不会因为诉前调解限制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坚持高效原则,诉前调解程序快捷、简易、成本低,能够最大限度提升解纷效率,同时杜绝久调不决。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坚持开放原则,诉前调解的基本内容以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主,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内容,可以不受诉讼请求范围限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坚持合法原则,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纠纷诉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仅不会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还有利于更加高效、更加全面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纠纷,可以适用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一是行政处罚中以罚款为主的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纠纷;二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给付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纠纷;三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四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行政纠纷;五是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相关民事争议;其他适宜调解的行政纠纷,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也可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