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线索,15个工作日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优化办联合印发《湖南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问题线索以书面形式移送
《暂行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制定此办法是为规范我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工作,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一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收到或者发现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了解,涉及党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必要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机构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暂行办法》还规定,问题线索移送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移送问题线索时,应当提供移送问题线索函、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确对象、期限、移送机关
要了解此次《暂行办法》有何突破性,需要往上追溯看湖南对于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
2002年7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对于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妨碍和影响湖南经济建设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实施行政处分。
2011年3月,《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出台,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提出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等九种处理方式。
2019年2月,《湖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出台,其中提到,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具体这五种行为包括:故意偏袒、有失公允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泄露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商业秘密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
该文件提到,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投诉受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新的《暂行办法》出台后,相比2019年文件,明确了以下三点:涉及对象,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党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期限,收到或发现线索的15个工作日内;移送机关,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必要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机构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新闻链接
湖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新的《暂行办法》意味着,发现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时,相关举报人(单位)向当地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投诉受理机构)提交线索后,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有义务向纪检监察机构移送线索,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对营商环境监督的常态化。权责和时限更清晰明了,无疑是湖南省在优化营商环境上的又一进步。
近年来,发展产业项目、优化营商环境一直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头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多次强调,要贯彻落实好“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产业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湖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2019年,长沙获评全国包容普惠创新标杆城市。今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再次启动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在全国部分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国家级新区开展评价,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和湖南湘江新区将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