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8 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某、沈某熔、沈某鑫等 10 人涉嫌诈骗一案,被告人周某等 10 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 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与傅某滨(在逃)商量在宁乡从事诈骗活动。12 月 1 日至 10 日,沈某熔等 6 名外地被告人陆续来到宁乡,与周某等 4 名本地被告人汇合后开始着手实施诈骗。该诈骗犯罪团伙以傅某滨及被告人周某为首纠集犯罪成员,自成立以来组织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周某负责选定诈骗窝点,购买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负责招募诈骗团伙成员,为诈骗团伙成员提供食宿及接送等。被告人沈某熔、黄某艺等 8 人分别在诈骗团伙中充当 “ 拉手 ” 或 “ 枪手 ” 角色,“ 拉手 ” 和 “ 枪手 ” 的提成为诈骗所得的 10%,由被告人沈某熔负责发放。被告人唐某强在充当 “ 拉手 ” 的同时,负责开设接送团伙成员,由被告人周某支付油费。被告人周某支付被告人吴某每天 1000 元,由其负责驾车接送诈骗团伙成员、寻找诈骗活动窝点及安排诈骗团伙成员的伙食。

  在诈骗过程中,由 “ 拉手 ” 冒充某金融机构的客服,根据被害人花名册信息逐个拨打电话,以被害人在大学期间曾自己或借用给他人在贷款平台贷款,现根据政策需要注销账号,否则将影响个人征信为由,诱导被害人下载某金融 APP。之后,再由 “ 枪手 ” 冒充某金融客服注销平台工作人员继续跟被害人聊天,诱导被害人注册或登录某金融 APP,让被害人将某金融贷款平台中可贷款额度提现至被害人绑定的银行卡,然后再以归还贷款后注销账户的名义让被害人将钱款汇入 “ 枪手 ” 指定的账户,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如果被害人警觉性较低,“ 枪手 ” 将对同一被害人同时实施几个贷款平台操作,进行多次诈骗。

  12 月 1 日至 25 日期间,该诈骗集团先后在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玉潭街道、横市镇等窝点作案 11 起,共计诈骗金额 30 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沈某熔等 10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形成犯罪集团,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结合 10 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