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4 日,长沙宁乡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邓杰平受贿案判决书公布,其受贿细节被披露。

  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邓杰平在宁乡担任要职期间,为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项目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700 多万元,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

  邓杰平上诉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身边围着一群叫他 “ 杰哥 ” 的商人朋友

  多年来,长沙宁乡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邓杰平的身边总围绕着一群商人 “ 朋友 ”,叫他 “ 老板 ”“ 杰哥 ”,在不法商人眼中,邓杰平 “ 什么都能做,都能做好;不能做的也可以想办法突破 ”。

  近日,邓杰平受贿二审案判决书公布。邓杰平受贿金额 1700 多万元,获刑 11 年。判决书显示,邓杰平屡屡以手中权力作为 “ 干股 ” 为企业谋取利益参与 “ 利润 ” 分配,甚至开口找企业主帮情人借钱偿还赌博高利贷。

  2019 年 12 月 18 日,邓杰平涉嫌受贿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法院认定的相关受贿事实有 11 个,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700.7624 万元。最大两笔受贿金额为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原董事长杨某、总经理蔡某送的 670 万元,以及长沙华良商贸有限公司、华良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送的 420 万元。

  法院认定,2004 年至 2015 年,邓杰平利用其担任宁乡县玉潭镇镇长、宁乡县委常委、宁乡县玉潭镇党委书记、县委办主任、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金典公司董事长杨某、总经理蔡某的请托,为两人在宁乡县城建第二工程公司的收购、宁乡县福源住宅区项目的开发、宁乡县二环东路路面硬化工程、玉潭镇金砺小学教学楼和住宿楼工程、万佛灵山须弥座土石方工程等工程的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2004 年至 2017 年,邓杰平收取蔡某、杨某两人共同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 270 万元,另有 400 万元暂未收取,共计 670 万元。

  2003 年至 2016 年,邓杰平接受赵某的请托,为华良商贸公司、华良电器公司在华夏中小企业发展园内 3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变更、土地闲置费缴纳、玉潭镇财政资金拆借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0 年至 2014 年,邓杰平直接通过其妻成胜兰先后四次收受赵某给予的人民币 420 万元。

  多次利用权力作为 “ 干股 ” 入股企业

  梳理邓杰平受贿案的判决书发现,与其说他是一位政府官员,还不如说他是一个 “ 投资客 ”。他频频出手兴办企业,投资商业项目,多次利用手中权力作为 “ 干股 ” 入股企业。

  2007 年 9 月,邓杰平与成胜兰创办长沙成铭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铭塑业公司),租用长沙迪马工贸实业公司厂房生产冰箱背板,向华良电器公司定向销售。

  2008 年 9 月,邓杰平、成胜兰因成铭塑业公司没有利润,遂与赵某商定成铭塑业公司位于长沙迪马工贸实业公司的厂房停止生产冰箱背板,由华良电器公司自行购买设备、原材料在华良电器公司厂房内生产冰箱背板并自行管理,邓杰平、成胜兰无需投资和参与管理经营,但华良电器公司仍向邓杰平、成胜兰支付 “ 利润 ”。

  2010 年 7 月,邓杰平、成胜兰因购买宁乡县豪德光彩贸易广场门面需要资金 120 万元,遂联系赵某予以解决。2011 年 12 月,邓杰平与成胜兰因女儿要在北京购房,遂向赵某提出借款 150 万元,赵某明确表示不用借,送给邓杰平 150 万元,邓杰平予以接受。

  2006 年上半年,宁乡县委决定由长沙玉兴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组建长沙万佛灵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开发沩山密印寺后方约 40 亩土地的旅游项目,并明确由邓杰平具体负责该项目。邓杰平认为该旅游项目前景很好,与蔡某、杨某商定,由邓杰平关照金典公司承揽万佛灵山公司的工程项目,用工程利润投资万佛灵山公司,蔡某、杨某、邓杰平各占投资款 1/3 的股份,邓杰平无需投资。此后,邓杰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帮助蔡某、杨某承揽了万佛灵山公司的环山公路工程和须弥座土石方工程。2007 年至 2010 年,蔡某、杨某通过现金和工程款抵扣入股的方式以金典公司名义向万佛灵山公司投资共计人民币 1200 万元,并决定三人每人平分 400 万元。

  邓杰平与杨某约定 400 万元暂放在杨某处,等其退休后再拿。杨某将该情况告知蔡某,并商定先将该 1200 万元各分 600 万元,待邓杰平退休后,再各拿出 200 万元给邓杰平。

  帮情人借钱偿还赌博高利贷

  成胜兰原本是宁乡市玉潭街道城北初级中学幼教专干,今年 8 月,被法院判处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其判决书中,有对其伙同邓杰平接受其堂弟贿赂细节的详细披露。

  邓杰平案的判决书也披露,2011 年,邓杰平利用其担任宁乡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其妻堂弟成某、姨侄媳妇李某、工程承包商许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成某在宁乡县流沙河大道项目的投资、李某在东沩路提质改造工程以及三人在沩山密印寺寺庙园林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宁乡文体中心绿化项目第二标段工程的承揽以及工程款拨付、工程量变更、结算审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1 年至 2019 年,邓杰平伙同成胜兰收受成某、李某、许某单独或共同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 295.8982 万元。

  2015 年 7 月,工程承包商何某请邓杰平对其竞标宁乡一中教职工公租房及外围配套设施工程予以关照,并承诺以 “ 投资分红 ” 的名义向邓杰平侄儿邓某输送利益。何某以湖南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后,在不缺少资金的情况下要求邓杰平侄儿向宁乡一中教职工公租房及外围配套设施工程短期 “ 投资 ”。2015 年 8 月 28 日,邓杰平通过其父亲银行账户向何某转账 70 万元。同年 9 月,邓杰平以经济紧张为由要撤回 “ 投资 ” 并分享 “ 利润 ”。同年 9 月 26 日,何某在宁乡一中教职工公租房及外围配套工程刚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向邓杰平转账人民币 100 万元,70 万元作为返还给邓某的 “ 投资 ” 款,30 万元作为 “ 利润 ” 分配。

  邓杰平还多次受贿为情人买房或者偿还赌债。2010 年 12 月,被告人邓杰平因其情人何某购房需要资金,遂以借款为名收受湖南达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关山古镇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人民币 15 万元后交给何某。

  2014 年 9 月,邓杰平因其情人曾某赌博欠下高利贷,遂要湖南宁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借 10 万元给曾某。同月 30 日,杨某某借给曾某人民币 10 万元,借期十天。债权到期后,杨某某要邓杰平催曾某还钱,邓杰平称曾某欠下的 10 万元债务由其负责承担,杨某便称该 10 万元送给邓杰平,邓杰平予以接受。

  今年 2 月 26 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对邓杰平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邓杰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邓杰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二十万元,对邓杰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3007624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邓杰平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