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一名女孩艾某某遭 “ 袭胸 ” 后,其男友胡某豪在查看监控后,为了制止猥亵违法人员雷某某逃走,将这名男子踹倒,男子后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因双方未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胡某豪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
8 月 27 日,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豪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上级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时,会着重调查哪些情况,会更有利于案件的定性?8 月 28 日,潇湘晨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学者律师。
应重点调查 18 岁男生有无主观犯罪故意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认为,提级调查时,应当对胡某豪与雷某某具体交流的言语等言辞类证据进行充分调查,必要时可以借助外围证人、监控视频等综合还原,以确定性查明胡某豪对雷某某采取的行为是否均在法律范围及框架内。同时其调查亦不应受到舆论的影响而应以事实与证据为基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彭新林表示,胡某豪有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应成为调查重点。
雷某某伤情应进一步明确
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著名刑辩律师贺小电称,雷某某伤情的有关事实应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但需要查清是否有其他导致骨折的原因。
一名资深法医向潇湘晨报记者介绍,雷某某受伤的两处位置一处位于肩部,一处位于大腿部,对于一般人来说,常规的击打行为很难造成这样的损伤,一般常见于交通事故中被撞击形成的,被击打后摔倒也可能形成。在一般鉴定中,新伤和旧伤还是很容易区分,但如果相隔时间太近,则需要办案机关进行轨迹调查予以确认。
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
也有舆论认为,此事事态发展至今,当地检察机关也应当及时介入此案。殷清利表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鉴于本案的重大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可以申请或者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此案侦查活动,这样符合司法规律和本案现实需要 , 有助于准确地对本案进行定性。
彭新林认为,提级调查体现了公安机关对热点案件的重视,有利于此案精准定性,公正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如果能够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应不应该立案进行监督,也将有利于此案妥善处理,实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争议
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据通报,今年 6 月 1 日,在冷滩区某商场内,54 岁的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未满 18 岁女孩艾某某胸部,胡某豪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在商场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豪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
艾某某母亲表示,胡某豪他们报警后对方欲逃走,他们阻止实施猥亵行为的雷某某逃跑,意图将其扭送给公安机关。这一事实清楚,且有监控为证。从先调取监控找证据和报警来看,可以证明胡某豪不是故意伤害。
观点一
公民扭送转化的正当防卫
殷清利认为,胡某豪的行为定性应当是公民扭送转化的正当防卫。扭送人犯时,如果人犯没有反抗,一般扭送人可以采取非暴力的强制手段,如果采取非暴力手段无效时,亦可以采取暴力的强制手段。当然如果人犯反抗或仍然拒不协助归案,扭送人采取暴力强制,造成人犯一定的人身伤亡,那就转化为正当防卫了。显然胡某豪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扭送行为,但在雷某某跑出监控室,并被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仍然拒不协助到案的情况下,胡某豪因自己手臂有伤、不便等原因,使用脚踢方式,符合转化成正当防卫的要件。
殷清利还认为,胡某豪没有法定的义务与职责扭送人犯,所以其积极以己之力实施扭送行为,亦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观点二 带防卫性质的过失行为?
云南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律师李春光则认为,公民是有扭送权利的,但扭送过程中是无权对他人进行伤害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对正当防卫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雷某某从监控室跑出去后,其猥亵行为早已完成。即便胡某豪已经选择了报警,即便他不能用手将涉嫌猥亵人员给抓住的情况下,他仍然有别的方法。从双方体力的悬殊程度来看,也可以初步判定,这个胡某豪没有迫切性,必须要用脚把雷某某踹倒或者踹伤的必要性。
彭新林更倾向于胡某豪的行为是一种带有防卫性质的过失行为。而故意伤害只有 “ 故意 ” 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分析行为人主观故意还是行为过失,要准确理解刑法中故意或者过失的含义,关键在看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只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才叫做 “ 故意 ”。综合目前披露的情况,胡某豪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猥亵行为人受伤的故意,导致猥亵行为人受伤是因为胡某豪的过失行为导致的轻伤,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刑法规定,过失必须造成重伤或者死亡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