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作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近日,省发改委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 7 个部门发布《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地方高校贫困生。地方高校贫困生具体范围为省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在校期间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已在户籍地享受价格临时补贴的不重复发放。

  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原则上同属一个主管部门多个保障对象范围的人员按其享受的单类最高补贴金额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3.5%;或 CPI 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6% 时,即启动联动机制。

  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 20 元 / 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 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 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地方高校贫困生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高校所在地城镇困难群众的补贴标准发放。省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长沙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发放。

  当各市州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 “ 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国家价格指数发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 “ 临时价补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自动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细则》自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若 2020 年 7 月份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2016〕104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