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的案件。王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不料被李某砍倒的树木砸中致使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3 月 18 日,王某驾驶摩托车(后载魏某)从南江镇凤凰山村陡岭经过时,正遇上李某在路边砍树,突然一棵新砍倒的松树倒下,树枝挂在王某头上致使摩托车倒下,王某头部、胸部、背部等多处受伤,当时李某没有在路边设立警示标志,也没有专人在路边看管,王某、魏某均未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14 天,伤情经诊断主要为脑震荡、颅底骨折、多处挫伤。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对造成损害结果有过错的,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在伐树时,理应考虑到其伐木行为的危险性,应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和警示措施,但其未设立警戒标志,未安排专人看管,导致王某受伤,李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王某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王某、李某的过错情况,对于王某的损失,酌定认定由李某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 20% 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