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心跳骤停,黄金救援时间只有 4 分钟左右。今后湖南的公共场所,将配备这类患者的 “ 救命神器 ” ——自动体外除颤仪。
湖南制定了现场救护条例,将于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现场救护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课程,解决很多人想伸手相助却 “ 不会救 ” 的问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两部法规的出台对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我省公共文化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及进一步规范现场救护行为,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8 月 7 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两部法规的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实施办法》将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将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机场车站商超景区等都应配备除颤仪
自动体外除颤仪,被誉为心脏骤停患者的 “ 救命神器 ”,只要在 “ 黄金 4-6 分钟 ” 内正确使用,便能有百分之五十的机会挽救生命。对此,《条例》对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配置标准、规划实施、安装位置、建筑设计规范、操作说明指引、检查维护保养、禁止损毁侵占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应职责。
比如,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 对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予以专门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现场救护体系、巩固和拓展现场救护阵地,完善现场救护设施、补齐急救设备短板、织密现场救护网络、强化硬件能力建设,提升现场救护水平,破解公共场所因缺乏必要设备设施‘不便救’的难题,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夯实基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祝益民说。
鼓励具有救护技能者进行基础性施救
“ 医疗卫生救护分为院内救护、院前救护和现场救护。”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雪清介绍,目前,院内救护和院前救护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而现场救护的立法还是空白。我省《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现场救护的地方性法规。
按照《条例》规定,现场救护的对象是指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情况而受到意外伤害者。
现场救护的空间是在医疗区域以外,时间是医疗急救机构赶到现场进行救护前,至于医疗区域以内的以及医疗急救机构赶到现场进行救护的,应适用院内救护和院前救护相关法律,不适用本条例。
现场救护行为包括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为防止和减少二次伤害,《条例》规定,鼓励具有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的现场目击者,按照基础性急救的要求对患者进行救护,意味着没有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的现场目击者,条例只鼓励他们打电话呼叫医疗机构或者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而不鼓励他们采取措施进行基础性急救。
培训
司乘人员、教师、导游等按年度计划参与培训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很多人 “ 路遇危难想伸援手 ” 却面临 “ 不会救 ” 的问题,“ 我们认为急救能力不足是当前制约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陈佳新表示,解决 “ 不会救 ” 问题,核心和关键在于培训。
《条例》规定,政府要履行普及宣传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推进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的普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现场救护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并动员辖区内居民参加培训。
同时,鼓励社会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条例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应急救援机构以及通过建立急救小屋,为现场救护提供培训、急救等服务。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规定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
定期组织各级各类培训。要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员工开展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课程,让学生们从小就开始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急救常识和技能。
突出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培训。条例规定,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教师、导游等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要求,参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条例》规定,“ 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一课时、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 ”。
新建住宅区应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纳入规划
公共文化服务是人民群众身边的文化服务,是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文化服务。
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禹新荣介绍,《实施办法》在保障人民群众普惠、便利、公平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坚持均衡协调发展、精准供给的原则,对扶助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特殊群体、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都专门作出了规定。为让文化的阳光普照到每一个人,《实施办法》在第二十一条专门就服务均等化作出规定,并特别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提升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实施办法》在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等条款,分别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住宅区及公共场所配置公共文化设施设备,以及构建覆盖城乡、资源共享、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等作出规定,充分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有效性,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散布在老百姓身边、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紧贴老百姓需求、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和手段便于老百姓享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方面,实施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国家和本省地方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城乡社区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执行。
对没有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城镇老旧小区,以及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