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8 月 5 日下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伟进行新闻发布。

  周伟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的大幅提升,我市每年产生生活垃圾 260 万吨左右,只有化废物为资源、才能减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条例》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保障和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十个部分。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城区和农村,遵循了生活垃圾管理城乡统筹、城乡有别的原则。

  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器具、金属、玻璃、织物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

  有害垃圾,是指含汞灯管,家用化学品,含铅、汞、镉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厨余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之外的废弃物,包括大骨头、餐巾纸、卫生间用纸、纸尿裤、塑料袋、花盆、陶瓷等。

  关于分类投放方面,《条例》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对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收集容器的设置作出规范;明确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关于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方面,《条例》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严格规范运输规则,建立管理责任人和收运单位在垃圾交接时相互监督机制,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

  《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一是对政府部门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渎职责任进行处罚;二是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未按规定分类清运或者转运生活垃圾设置了法律责任;三是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未按照规定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不执行行业操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等作了处罚规定;四是对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以单位和个人为例,《条例》明确,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