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光荣村的无业人员刘某好逸恶劳,竟干上了贩卖毒品的勾当,不仅如此,而且其在卖给他人的 K 粉中还掺杂味精。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赫山区法院审理查明:2019 年 11 月 26 日晚,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与王某某约定,王某某以 9600 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 25 克毒品氯胺酮(俗称 K 粉),并将 9600 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刘某。刘某随即联系上线 “ 三哥 ”(身份不详),因 “ 三哥 ” 手里暂时没有货,该 25 克毒品氯胺酮未交付给王某某。

  2019 年 11 月 27 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益阳市赫山区万达广场公交车站附近从 “ 三哥 ” 手中以 1200 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氯胺酮约 3 克。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华信宾馆楼下,以 600 元的价格将约 1.5 克氯胺酮与味精的混合物卖给一名绰号为 “ 富吧唧 ” 的男子(身份不详)。2019 年 11 月 28 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凯里亚德酒店楼下,将约 1 克氯胺酮与味精的混合物卖给李某某,双方约定价格为 1000 元,李某某承诺在一周内将钱转给刘某。

  2019 年 11 月 28 日,被告人刘某在益阳市赫山区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进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