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酒品差仍不忌嘴,最终为此付出惨痛代价。近日,岳阳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6 月 16 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对此案进行了通报。
某日,姚某醉酒后与朋友跑至受害人张某位于屈原管理区的按摩店,后姚某无故持店内的水果刀将张某大腿捅伤。经鉴定,张某为轻伤二级。事后姚某表示自己不记得为何要持刀伤人,只知道自己酒品不好,酒后喜欢与人打打闹闹。案发后积极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 7 万余元,并取得张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根据《刑法》规定,姚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