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8日,宁乡市公安局玉潭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自己的哥哥杨某被男子胡某追赶时落入沩水河里,不幸身亡。

  随后,公安机关以胡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展开侦查,结果却出人意料。原来,7月14日晚,胡某怀疑杨某偷了自己放在车上的包。在胡某的质问下,杨某转身就跑,被追赶至沩水河岸时,杨某慌不择路地向沩水河中跑去。他的行为吓坏了追赶的胡某,连忙拨打报警电话,没想到悲剧还是发生了。

  对此,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无法接受的杨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

  本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

  车玻璃被砸了,车里的包不见了,在车边拿着包的男子成了车主胡某的首要怀疑对象。

  在这场“抓小偷”的追赶过程中,胡某没料到男子主动跑进了河里,两天后被发现溺亡,而作为追赶者的胡某被对方家属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

  到底胡某要不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嫌疑人逃离时不听劝阻跑向河中

  2019年7月14日晚,胡某与未婚妻一起坐着朋友的小车外出游玩。当晚,胡某将自己的凯迪拉克小车停在了宁乡市玉潭街道靠星河绿洲旁的沩河边南门桥下。

  直到当晚11时20分许,三人才尽兴而归。当他们回到南门桥下取车时,胡某发现不对劲: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他的车旁边逗留,他跑过去问对方在做什么,谁知该男子没回答转身就跑。

  胡某随即发现,他的车玻璃被砸了,放在车里的一个包也不见了,立即拔腿追上去。“在追逐过程中看清该男子手中拿着我放在副驾驶座的女士斜挎包,更加确信该男子存在盗窃行为。”

  “他身高跟我差不多,看上去比我重,力气还大,他极力反抗后,挣脱了我的控制。”该男子沿着南门桥下往沩河边跑,胡某在后面追。当时沩水河还没到汛期,沿河风光带两边护堤到浅滩是枯水的,男子突然跌落至干枯浅滩区域,爬起来后往河中心跑去。

  男子的行为吓坏了身后的胡某。“我担心发生意外,在河堤上呼喊他不要再往深水区那边走,把包退回来,我不会报警也不追责,但是他没有听劝,依然前往深水区。”

  胡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宁乡市公安局玉潭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搜救,一段时间后,仍未发现该男子的踪迹。

  意外还是发生了。2019年7月16日下午,这名男子的尸体在沩河沩丰坝大桥至南门桥之间的水域被人发现。

  家属认为当事人报警不为救人只想抓人

  据了解,该男子姓杨。两天后,玉潭派出所受理杨某妹妹报称的杨某死亡案。宁乡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委托鉴定中心对杨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不排除溺水死亡。

  对杨某死亡案,宁乡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但杨某的家属却无法接受,他们选择将胡某诉至宁乡法院,要求对方赔偿30万元。在一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求后,家属又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选择渡河逃亡,系胡某围追堵截、暴力驱赶所引起,是迫于当时形势采取的自救行为,胡某在事发时对陷入危险的受害人负有救助义务。”在杨某家属看来,胡某报警并非是为了救人,而是想报警抓人。

  对于死者家属的质疑,胡某觉得很冤枉。“我没有暴力驱赶,只是基于本能反应追赶,没有携带器械,也没有殴打或采取不合理的手段攻击。”胡某认为自己已最大可能地尽到了救助义务,“报警是我们遇到不法行为时的基本权利,事发现场消防人员、急救人员均到场,可以推断我报警显然是担心发生意外。”

  法院:自主行为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本案证据可知,胡某在事发当晚发现杨某形迹可疑地在自己车旁,车子前后玻璃已被砸碎,放在车里的一个包不见了,喝问杨某后其并未回答而是跑开了,胡某即判断杨某有盗窃嫌疑而去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发现杨某从河滩上往河中心去,劝阻无效后胡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胡某追赶杨某的行为属于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济。

  胡某主观上也无过错,宁乡市公安局经审查亦认定无犯罪事实存在,故不应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杨某家属主张胡某在事发时对陷入危险的受害人负有救助义务,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从河滩上往河中心逃跑的方式逃避,系自主选择的行为,应由自身承担相应危险后果。胡某不必对杨某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