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刚过,有不少网友晒出了520元、1314元的转账记录,秀足了恩爱。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般赠予,即使分手后也没有理由要求对方返还。

  郴州的夏军(化名)与女友丽丽(化名)恋爱时要求过女友帮其偿还14800元信用卡债务,并认为这是“情感消费”,分手后也不用偿还,这让丽丽感到十分苦恼……

  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李远红郴州报道

  与男友分手后的丽丽怎么也想不到,两人感情破裂后,因经济问题彻底撕破脸皮。

  恋爱时,丽丽曾大方帮男友偿还信用卡债务,没想到分手后对方却以“情感消费”为由,赖账不肯还了。

  无奈之下,丽丽将前男友诉至法院。近日,郴州桂阳县法院审理了该案。

  分手后不愿偿还剩下的1万元

  丽丽与夏军原本是一对恋人,两人曾度过了一段快乐的时光。

  因此,当夏军提出让丽丽帮忙偿还14800元的信用卡债务时,丽丽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尽管对于丽丽来说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夏军手头宽裕后,也给丽丽还了4800元,可剩下的1万元直到两人分手都没有归还。

  这迟迟未归还的1万元成了扎在丽丽心里的一根刺。她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向夏军催讨偿还1万元,但夏军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拖欠不还。为此,丽丽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夏军偿还借款1万元。

  对于这1万元,夏军却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这属于两人恋爱期间的情感消费,怎么成了债务?

  “我们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丽丽替我偿还信用卡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应属于恋爱期间的情感消费。恋爱期间,我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丽丽转过账,为她买过礼物,外出旅游也花费了不少。”夏军认为,照理,丽丽也应当返还。

  法院:存在借贷意思和款项支付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如何定性,丽丽替夏军偿还信用卡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夏军偿还丽丽欠款1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恋爱期间与婚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缺乏法定的财产制度保障。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共同消费,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

  首先,男女双方在恋爱期会有大量的资金用于共同消费,如请客吃饭、看电影、外出游玩、购买生活用品等。这种恋人间的正常消费,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不当得利,即使一方在平时消费时支出的较多,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再要求另一方返还。如被告夏军所主张的,恋爱期间的旅游花费等,属于共同消费。

  其次,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这种支出一般视为赠与,一旦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恋人之间长期、连续、琐碎的额度不大的资金往来,一些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如“520”、“1314”等,法律上可以视为一般赠与。对于恋爱期赠与的钱款,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构成彩礼外,一般不再予以返还。

  丽丽所主张购买礼物的花费,一般被认定为赠与,平时的小额、琐碎的转账,逢年过节的微信红包等,一般视为赠与,一旦实际支付,原则上不再返还。

  他介绍,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要认定为民间借贷,需具备两个要件:即借贷合意和款项支付。借贷合意就是双方对于资金往来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为明示,也可以为默认。款项支付则要看转账记录等凭证,确定资金已经实际支付。考虑到恋爱期,男女双方的特殊关系,一方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可能存在未实际支付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丽丽与夏军之间存在明显的借贷合意,丽丽也确实替夏军偿还了信用卡。一则丽丽是应夏军要求替其偿还信用卡,且此后夏军向丽丽偿还了4800元;二则在丽丽向夏军催讨偿还剩余欠款1万元时,夏军只以暂时没钱为由未予偿还,其并未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夏军与丽丽虽属恋爱关系,但上述欠款的产生系夏军主动向丽丽提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夏军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承办法官提醒,恋爱期男女双方的资金往来缺乏法定的财产制度保障,男女之间的大额转账需谨慎,最好形成书面协议或留存其他证据,避免分手后产生难以理清的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