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高格局、更大范围内构建统一的司法保障体系,更好地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
“共抓大保护”,难点在“共”字,突破口也在“共”字。目前,“共抓大保护”仍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其中之一是司法保障体系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力度不均衡,需要在更高格局、更大范围内构建统一的司法保障体系,更好地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
出台统一的司法办案依据。法律制度最能管根本管长远,构建统一的“共抓大保护”司法保障体系,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和特别法必不可缺。应尽快出台长江保护法,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构建统一的司法管辖制度。长江流域是一个整体,现行司法管辖制度受行政区域限制,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管辖常常出现“争着管”或“不愿管”的现象,地方保护、行政干预也时有发生。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线,构建与行政区划分离的统一司法管辖制度,确保涉长江大保护的法律法规统一实施。
明确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长江经济带沿线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等专门审判机构近500个,分属不同行政区域和不同层级法院,为避免出现差异判决甚至同案不同判,要设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推动完善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专业化审判机制,促进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统一,实现“类案类判”,让当事人获得统一法治保障。
设立统一的司法审判机构。为加强对长江的保护管理,国家设立了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长航公安局等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但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司法审判机构。可以借鉴世界流域治理先进经验,设立长江生态法院,集中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机制,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合力。
共抓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奋力打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黄金水道,共护一江清水向东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日前谈落实共抓长江大保护
(本报记者王比学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0年05月20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