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的宋女士离异后带着女儿,与有着同样经历的肖先生及其女儿组建了四口之家。
婚后宋女士与肖先生经营着夜宵生意,攒下了一笔积蓄。2008年,夫妻两人拿出24万元把老房子翻建成了一栋两层的小楼。这栋倾注了夫妻两人心血的小楼,却在12年后成了宋女士与肖先生的四个姐姐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本报记者周凌如株洲报道
丈夫去世后,株洲的宋女士被丈夫的四个姐姐以涉嫌遗弃罪为由起诉到法院。
宋女士一家其乐融融的生活从丈夫患癌症后发生了变化:宋女士不愿意把属于自己的一半房屋产权卖给继女,不惜离家出走。短短几个月后丈夫去世,宋女士成了被告。
到底宋女士的行为构不构成遗弃罪?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丈夫患病后因房屋起纠纷
宋女士与丈夫肖先生在结婚前各有一段婚姻,各自有一个女儿。1994年,宋女士与肖先生组建了家庭,之后一家四口生活在肖先生的祖宅里。
为了解决一家人的生计,宋女士与肖先生夫妻两人在外经营夜宵生意,攒下了一定的积蓄。2008年,一场严重的冰灾打乱了一家人的生活节奏,他们居住的房子由于年久失修,受到冰灾的影响部分倒塌。夫妻两人决定,拿出24万元把老房子翻建成一栋两层的小楼。2009年12月11日,醴陵市房产管理局向肖先生与宋女士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他们没有想到,这栋倾注了夫妻两人心血的小楼,却在12年后成了一家人分崩离析的导火索。
2017年3月,身体不适的肖先生被确诊为肺癌。此时,宋女士与肖先生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宋女士的女儿也时常回家探望患病的继父。
随着病情逐渐加重,肖先生萌生了一个念头,把属于自己这一半的房屋所有权赠送给女儿小肖,为了让小肖能够完整拥有这栋房子,2018年6月12日,宋女士、肖先生及小肖签订了一份《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处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肖先生将房屋的一半的所有权赠与小肖,宋女士将其所有的另一半以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肖。为了让宋女士晚年有着落,还约定等产权过户后,宋女士享有终生居住权。
看似皆大欢喜的结局在次日发生了反转,宋女士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临时变卦。“该协议是我丈夫欺骗我,利用我没有经验,让我签订的。”宋女士认为协议与肖先生向她承诺的内容不一致,也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不同意办理过户。
2018年6月14日,宋女士认为因未按协议办理过户手续,肖先生、小肖以及肖先生的姐姐在家中故意为难自己,找了个身体不适需要看病的借口离家出走了。
宋女士走后没有再回来照顾过丈夫,她的女儿也没有再探望过继父。而肖先生在四个姐姐和小肖的轮流照顾下,短短4个月后就离开了人世。
出走事出有因,且未让丈夫无人照管
肖先生去世后,宋女士却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提起刑事自诉的正是肖先生的四个姐姐,她们认为宋女士和她的女儿对肖先生不管不顾的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记者注意到,株洲醴陵法院一审判决宋女士犯遗弃罪,免予刑事处罚,宋女士的女儿无罪。
但这个结果令双方都无法满意,均提起上诉。
“我丈夫患病后照顾时间最长的是我,小肖只是在医院化疗期间和过年期间回来照顾,照顾时间不超过7个月,其他时间都是我独力照顾。”宋女士解释,她没有全程陪护肖先生也是事出有因:“我丈夫立下遗嘱将属于他的财产全部给小肖继承,是他们的过分行为逼迫我离家出走,我没有享受到婚姻家庭中应有的权利,却需要承担我丈夫的扶养义务。”
宋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株洲中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株洲中院审理认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宋女士和她的女儿的行为均不构成遗弃罪。
2017年3月,肖先生被确诊为肺癌后,宋女士与肖先生共同生活在一起,照顾了肖先生一年多的时间,宋女士的女儿也时常回家探望。宋女士于2018年6月14日自行离家出走系因家庭财产处置事宜与肖先生及家人发生矛盾纠纷,事出有因。而且宋女士离开后,肖先生每月有固定发放的退休金及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生活和治疗,肖先生的生活起居由亲生女儿小肖以及肖先生的4个姐姐轮流照顾,宋女士也没有使肖先生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肖先生死于癌症医治无效,与宋女士及其女儿的行为无直接关系,两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恶劣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两人的行为不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