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4月26日讯(记者 郑涛 )在4月26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隆重推出知产保护系列典型案例。本期主题是商标恶意侵权的认定与赔偿问题。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公司)与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泉公司)均系湖南本土企业,均源自于原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泉集团,已破产注销),两者之间具有历史渊源关系。就湘泉公司所生产的“封藏叁拾”白酒,酒鬼酒公司起诉主张其恶意侵权,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赔偿50万元。今天,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宣判了该案。

  湘泉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2019年11月,酒鬼酒公司发现湘泉公司生产的,由长沙市雨花区一家商行所销售的“封藏叁拾”,涉嫌对酒鬼酒公司“紫坛贰拾”中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于2019年12月26日向天心区法院起诉。

  酒鬼酒公司要求判令湘泉公司:立即停止仿冒原告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等。

  法院查明,原告拥有的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注册于2003年1月,核定使用范围为酒类。被告“封藏叁拾”瓶身与原告“紫坛贰拾”相比,只是下部略小,纹路有些差异。

  被告称所参考的第23902472号和第25351835号商标,正在无效宣告处理中,且与被告的酒瓶纹路、颜色等方面差别明显。

  被告所称具有外观设计专利,但该专利在外观性与酒瓶也差异明显。

  被告成立之前的一段时间,案外人湘泉集团曾同意以白酒方面的无形资产入股10%,但在临界登记成立时,变成了以现金50万元入股10%。湘西自治州的工商行政部门曾两次调查处理过两者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但均无涉原告“紫坛贰拾”与被告“封藏叁拾”。

  此外,“封藏叁拾”标注厂家、产品条形码、二维码、产品介绍均为湘泉公司,与被告所称的代工对象即案外人珍湘酒业公司无关。对被告所称的珍湘酒业公司有瓶型和外包装知识产权,责令其提交但一直无法提供。

  法院认为,被告酒瓶与原告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虽然两酒瓶身有细微区别,但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判断,确实会导致混淆。被告酒瓶与其参考的自身两个立体商标,变异严重,因与原告商标近似,已经落入了原告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保护范围。被告辩称酒瓶有外观设计专利,实际与该外观设计(国湘酒瓶)差异明显,严重变异。即便系该外观设计专利,也不得对抗原告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被告的外包装盒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酒瓶与原告酒瓶近似,但无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两者外包装盒外观既有共同性,也有区别性。但仅凭外包装盒,不会让消费者对其产生误导,难以让人对两者产生特定联系,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酒瓶本身有立体商标,被仿且近似,但能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获得保护,无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被告为他人代工生产、湘泉集团无形资产入股等免责理由因证据不足,不成立,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被告属于恶意侵权,应加重侵权赔偿责任。从被告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了解认知、代工生产及被代工者有知识产权等主张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判断,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权恶意明显。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专用权的“封藏叁拾”白酒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宣告后,对于是否上诉,原告表示不上诉,被告表示还在考虑。

  对商标侵权的恶意要综合认定

  天心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提醒,对商标侵权的恶意要综合认定。恶意侵权的判断依据需建立在侵权时的客观行为与主观心态之上,但基于侵权时的主观故意心态难以固定和确认,在认定恶意侵权时,可从侵权人的认知能力、生产和销售时事先规避侵权责任承担的故意性、诉讼时有意举证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无责证据等综合考量。本案也是据此认定被告恶意侵权。

  对商标恶意侵权者可加大赔偿责任。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如这两种无法确定,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上述基数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本案支持原告50万元诉请中的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