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晚报)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周智勇)网红糕点店“鲍师傅”风靡一时,长沙的“鲍师傅”糕点店更是五花八门,哪家才是正版呢?记者今日从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长沙4家“鲍师傅”糕点店被起诉侵权了,而原告正是来自北京的“鲍才胜”。

  北京“鲍才胜”状告长沙4家鲍师傅店铺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是第12484211号“鲍师傅”文字商标的权利人。2019年3月,鲍才胜公司发现长沙7MALL商场、德思勤商场、解放西路、万家丽广场四地均开设有“鲍师傅糕点”店。

  鲍才胜公司认为,这四家店铺在门店招牌、店内海报、收银柜台等位置突出使用“鲍师傅”字样侵犯其商标权,于2019年7月10日,将四店铺作为被告分别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损失15万元。

  四家店铺则辩称,我使用的是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公司)所有的第17899096号商标,并获得了该公司的授权,不具有侵权故意。易尚公司在全国拥有300多家门店,而鲍才胜公司仅拥有40余家门店,鲍才胜公司的“鲍师傅”商标,低于易尚公司商标的知名度。

  四门店使用的商标不属于商品类

  法院查明,鲍才胜公司“鲍师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糕点、面包、饼干、布丁、麻花、月饼、酥皮蛋糕、果子面包、馅饼(点心),是商标权利人于2014年9月注册的,属于商品商标。

  四家店铺使用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包括餐厅、茶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会议室出租、餐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是商标权利人于2016年11月注册的,属于服务商标。

  两枚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即范围不同,原告的第30类商标使用范围主要表现为批量化、规模化的生产和销售,一般是先有商品的生产,然后再是消费者的购买。

  第43类的餐厅、餐馆提供服务,主要表现为个体化的现做现卖,一般是先有消费者的购买要约,然后才有服务的提供。

  从四案被告的经营模式来看,四店铺未提供消费者就餐的场地及桌椅,主要是批量化生产销售,而非个体化服务。四案被告主要是事先制作糕点并陈列在柜,而非应消费者需求及时加工制作食品,销售糕点时在店招、海报等位置出使用“鲍师傅”字样的行为超出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

  法院判决:四门店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

  法院认为,四案被告对易尚公司授权商标的使用,未在核定的范围内使用,落入鲍才胜公司第12484211号商标保护的范围,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鲍才胜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鲍才胜公司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鲍才胜公司已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分店,“鲍师傅”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四案被告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对其获得授权的商标应进行审查与规范使用,但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所以,对四案被告无侵权故意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9年9月,法院对四案分别作出判决,判令四案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别赔偿原告3万元—3.5万元。

  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