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一审庭审现场。长沙中院一审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4月22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向曼琦 徐康)2018年4月,“湘潭步步高广场”微信公众号使用了一张照片。2019年5月,视觉中国网站所属的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步步高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关于原告图片上的水印、网站权利声明、原图、后台上传截图能否证明原告系权利人的问题。该案一审法官王力夫介绍,图片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可分为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原告是作者(自然人)的情况下,原告须提交未经修改的照片Raw原始数据格式、在公开报纸、杂志、网站上署名发表、著作权登记证明、拍摄相机等证据来证明其权属。若为其他著作权人,除了证明权利转让或其他情形外,亦须证明转让主体对图片作品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称该图片来源于美国盖帝公司,而美国盖帝公司作为法人,并非照片的拍摄者。若原告主张美国盖帝公司是著作权人,就必须提供美国盖帝公司与原创作者之间存在许可(转让)协议或者该图片是原创作者的职务作品,或者有著作权登记证,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也不能授权原告汉华易华公司行使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此外,被告亦提交了证据证实在图行天下、天堂图库网站展示了与涉案图片相同的图片,图片上分别有“图行天下photophoto.cn”“www.sky.com”水印。因上述两图片素材网站图片亦标有水印,构成相反证据。

  关于原告主张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水印图片、网站权利声明能否视为署名,能否达到初步证明权属的问题。长沙中院认为,因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不能证明其网站上加盖水印图片的上传时间,其证据仅能证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视觉中国的网站存在该水印图片,此时图片上的水印不能被视为署名,原告仍须进一步举证。

  在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权利基础不具备的前提下,汉华易美公司非适格原告,长沙中院对该案予以驳回。

  2019年8月,汉华易美公司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当前摄影图片管理平台诉讼多发的情况下,对主体身份进行严格审查,跟双方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原告提交了11组新证据,被告提交10组新证据。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美国盖帝公司和汉华易美公司均非涉案图片的作者,涉案图片上标注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仅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均非表明其系作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推定其享有专有使用权;

  其次,汉华易美公司称美国盖帝公司系继受取得著作权,但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推定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且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及汉华易美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

  综上,从拍摄者到数字视觉公司之间的权利链条缺乏证据证明,导致从拍摄者到盖帝公司之间的权利链条不清晰、不完整。在此情况下,被告亦无从核实盖帝公司的权利来源并进行反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

  汉华易美公司主办的视觉中国(www.vcg.com)作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图片交易平台之一,购入版权、出售版权、版权维护(维权诉讼)是公司商业模式的组成部分,其更应有社会责任和能力完善相应权属证据,更多的利用公证、作品登记、许可(转让)协议、标注水印图片上传时间等方式为维权做好铺垫。诚然,作品由创造性智力劳动赋予载体而随之产生。作者的著作权享有并不以发表或进行登记为要件,不能因此忽视了证明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发表时间与载体、受让协议与时间和作品内容在维权诉讼中对证明权属、权利保护期间、适用“实质性近似+接触”侵权判定规则中的重要意义。

  本案涉及电子数据呈现的作品的署名问题和图片作品权属的认定。明确适用署名推定规则,首先应识别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将任何在作品上的署名均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在署名者主张继受取得著作权或通过许可获得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比如水印及权利声明、标记),仅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作品使用权或管理作品的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在拍摄者到原告公司之间的权利链条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况下,仅凭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涉案图片的展示截图、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授权确认书,尚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专有使用权。本案规范了图片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真正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使用他人图片甚至盗取他人图片进行交易的行为。

  法官提醒,在自媒体时代,对于图片的使用必不可少,图片的使用可以使要表达的内容更加的生动,但是内容创作者在使用图片的同时也要注重版权意识,防止引发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