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

  一个多月前,常德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胡某程涉嫌销售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经初步核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石门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该男子还曾将600枚口罩捐赠给石门县红十字会医院。

  为配合疫情防控,湖南市场监管稽查执法人员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护用品(口罩)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日前,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执法第六批典型违法案件。

  假冒“飘安”口罩 石门县一男子被罚5万元

  经查明,1月30日,胡某程从一名叫杨某原的个人手中以2.5元/个的价格购买 “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000个。然后,以3.2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石门县易家渡镇政府喻某熠200个,以5元/个的价格销售400个,共获得销售金额2650元。免费赠送亲戚朋友600个,捐赠给石门县红十字会医院600个,剩下的200个口罩被依法扣押。

  该批口罩标写的生产厂家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外包装上标示有一次性使用口罩,规格为每包内装20只,生产批号为20191205,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经发函至河南省长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证实该批口罩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胡某程经营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月13日石门县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扣押的200个口罩,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无资质“飘安”口罩 永兴县一药店被罚款12000元

  无独有偶,“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也出现在了500多公里之外的郴州永兴县。

  2月5日,有群众投诉称,郴州永兴县某药房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存在质量问题,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立即到永兴县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已无库存“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遂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1月28日从一朋友处以2.5元/个的价格购进200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至1月29日以2.5元/个的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述称供货者不是做生意的,不能提供供货者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资质证明,也不能提供该批“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购进随货同行单、发票。

  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经营从不具有医疗器械资质的企业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于3月3日,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常德查获从微信群购进无中文标识口罩 供货人被抓捕归案

  1月2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常德市武陵区某药店货架上共有尚未销售完的口罩5800个,这批口罩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识,且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口罩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该店负责人朱某淼于1月22日在微信“武陵区药品流通交流群”中得知一名叫“张某”的人有大量一次性口罩销售,随后找“张某”购进了8000个上述口罩,并在店内销售。购进价格0.6元/个,已销售2200个,销售价格1.5元/个,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1980元。

  该药店销售的口罩属于一般防护用品,不具有医疗器械的特征和作用,其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中文警示说明,且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生产日期,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的罚款计3600元。

  2月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涉及该案上线的有关线索移送给了公安机关,经公安侦办,供货人张某等3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先后在长沙、常德被抓捕归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不能提供口罩购进票据 株洲一当事人被罚没23370元

  1月2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核查,发现刘某正在销售外包装标识为“3M-9002”的防颗粒物随弃式口罩,标识生产日期为20150113,保存期限自生产之日起5年,销售当日已超过有效期,现场库存数量570个;另销售外包装标识为“KN95型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外包装未标识产品具体的生产日期,也未见产品合格证,现场库存数量3600个。

  刘某不能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上述两种口罩进行扣押。

  经查,上述两种口罩均为刘某从江铜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德兴铜矿福利厂购进,货值金额为37300元,案发时销售130个,获违法所得780元。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过期失效防颗粒物随弃式口罩570个、没收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的防尘口罩3600个;处以罚没款合计23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