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湖南“二进宫”的规划系统贪官周江的判决书,披露了周江二次被判刑的案件详情。

周江第二次判刑庭审现场   来源:永兴法院周江第二次判刑庭审现场   来源:永兴法院

  2016年6月6日,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郴州市规划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周江被长沙岳麓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刑3年。出狱不到两年,周江再次被查。2020年2月13日,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周江有期徒刑5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裁判文书发现,周江的“二进宫”判决,虽判的都是新罪状,但涉及的都是其任职期间的“旧事”。一度掌握规划大权的周江,妻子与他人合伙开着设计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夫妻二人成为利益共同体:妻子帮丈夫收钱,丈夫滥权为妻子公司输送利益。

  在周江第一次被查后,其妻薛琼仍找郴州一家公司的董事长索要了此前承诺的贿款20万元。这20万元,成为周江第二次被判刑的犯罪事实。

  周江第二次被判刑被认定收受贿赂104.0644万元,港币10万元,被认定因其滥用职权导致损失2282.7499万元;前后两次被判刑共被认定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约170万元。第二次被查,周江向郴州市监察委退缴赃款及违法所得达1900万元。

  新罪状与横跨20年的贪腐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周江获得减刑7天后,于2017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但出狱不到两年,周江再次被查。2019年3月20日,周江被郴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湖南省监察委批准,2019年3月21日被郴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9月18日经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周江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周后被逮捕。

  周江“二进宫”的犯罪事实,牵涉两个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决两次认定周江的受贿犯罪中,对周江在受贿时所担任的职务,并没有重合。前次为在长沙任职时受贿,后次为在郴州任职时受贿。

  第一次判决,周江被法院认定自1995年至2008年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在审批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时,接受了湖南美联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2家房地产开发商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原院长的请托,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于200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4.3561万元、美元2.3万元。案发后,周江退缴40万元。

  第一次判决,周江的受贿时间跨度长达14年。而第二次判决,又将跨度拉长了6年:周江从长沙调往郴州后,继续贪腐。

  永兴县法院此次查明,在2009年至2014年借调至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任常务副主任兼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期间,周江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张某、马某、邓某、何某、陈某、侯某等人在承揽工程、项目选址、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以干股分红、低价购房、借款收息等方式收受上述人员财物等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元,港币10万元。

  夫妻俩同贪共腐

  永兴法院的判决显示,周江妻子是其收受贿赂的“另一只手”,夫妻俩可谓同贪共腐。

  法院查明,2009年8月,郴州北湖品诚沥青油料有限公司股东马某通过薛琼认识了周江,在周江的关照和帮助下承揽到郴州提质改造工程项目。马某为感谢周江的关照和支持,经与公司股东商议,决定送给周江20万元干股。2009年8月30日,双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回报率按10%股份分红,如遇淡季每年保底分红40万元。在薛琼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为掩人耳目,马某向薛琼出具一张收到20万元投资款的收条。后薛、马将此事告知了周江。

  2010年6月,周江将马某介绍给郴州小埠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埠公司)董事长邓某,并向邓某打招呼,使马某顺利承揽到小埠公司沥青路面工程项目。2011年3月,周江、薛琼购买小埠公司开发的别墅,结果用小埠公司欠马某的工程款62万元抵扣了自己的购房款。

  在购买别墅的事情上,周江夫妇连带着了贪了邓某的“便宜”。

  2009年,周江为邓某建设的小埠高尔夫球场规划选址等事项予以帮助和关照,使该项目顺利进行。2011年3月,当周江、薛琼向邓某提出欲购买小埠公司开发的别墅时,邓某为感谢周江的关照和帮助,将别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了周江夫妇。经价格鉴定,周江所支付的购房价格低于市场价14万余元。

  此外,法院认定,2013年4月,周江、薛琼和广东省中山市华雅家具公司何某等人到云南腾冲旅游时,何某为感谢周江对其承揽温德姆酒店家具采购业务给予关照和帮助,送给薛琼价值1.5万元的玉石戒面一枚。事后,薛琼告知了周江。

  2014年春节期间,薛琼和女儿到澳门游玩,为感谢周江在熠通国际公馆项目给予的关照和帮助,郴州市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送给薛琼港币10万元,薛予以收受。事后,薛、陈均告知了周江。

  被查后,妻子仍催讨贿款

  调容积率,是周江受贿的重要手段。

  2010年,周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郴州市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华尔星城项目提供帮助,使该项目顺利通过一期建筑方案调整和二期容积率调整。为了感谢周江的关照和帮助,该公司董事长张某将已由湖南建筑设计院设计好的华尔星城一期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交给周江之妻薛琼占股的华银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设计。华银公司对原设计方案只稍作改动,华尔公司便支付华银公司设计费21万元,薛以业务提成的方式从中提取6.4万元据为己有,事后,薛琼将此事告知了周江。

  令人吃惊的是,周江第一次被查后,其妻薛琼还去索贿了20万元。

  法院查明,2009年4月,周江利用其担任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帮助郴州市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华天)董事长侯某开发的大华天都项目在专家论证会上顺利通过了修改规划和提高建筑容积率。2013年7月,侯某为感谢周江的关照和帮助,提出送给周江20万元好处费,周江要侯某与其妻子联系。

  后周江与薛琼商议以借钱收利息的方式收受侯某的财物。2013年7月9日,薛琼通过其母谢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向侯某妻子李新玉建行账户汇款200万元,且双方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同年10月25日,侯某要李新玉转回谢某账户300万元(其中归还本金200万元,送给周江100万元),薛琼将此事了告知周江。由于金额太大,且通过银行转账,周江、薛琼将300万元予以退回;同年11月27日,侯某要求李新玉退还了薛琼的200万元本金。

  因周江于2014年2月被调查,双方约定的20万元一直未支付。此后,周江被长沙纪委宣布接受调查。到了2016年上半年,薛琼还向侯某催讨该20万元,同年8月25日,侯某通过其郴州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将20万元转至谢某的账户。

  2016年6月6日,周江被长沙岳麓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刑3年。而薛琼的这次索贿,成为了周江第二次被判决的犯罪事实。

  为妻子公司滥用职权

  周江此次被认定的新罪名——滥用职权罪,也是为其妻而为。

  法院查明,2002年3月至2008年8月,周江在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分管业务综合处和用地规划管理处,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下达规划要点、对总平面图的审批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操作实施办法,用地规划管理处在总图审批前必须征求教育、消防等职能部门的意见。

  2006年3月,薛琼及阳中印(已故)等人投资的长沙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燃气实业公司、湖南金燕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长沙市星典时代项目,该项目报建员为薛琼,并由阳中印、薛琼等人投资的华银公司进行设计,设计住户1322户,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3.2人/户的规定,居住人口应为4230人。为规避《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等规定,设计公司和开发商对住户人数造假,将设计居住人数虚报为3966人。

  2006年7月25日,长沙市规划局组织召开了该小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按规定配置站厕、物管和户外活动场所,小学及社区用房应与有关方面衔接和协调好,建议在5#栋设置托儿所”。2006年8月17日,阳中印向周江提交《请求缓签教委意见的报告》,请求先行办理总图审批。2006年8月21日,周江在报告上签署“同意在单体报建时签署教委意见”,致使星典时代项目在总图审批环节未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导致开发商规避承担建设小学或缴纳增容费的责任。经湖南盛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282万余元。

  永兴法院的判决显示,早在2014年2月28日,周江主动到长沙市纪委接受调查,便如实交代了滥用职权的事实。但在第一次判决时,这一犯罪事实并未在指控之列。

  两次被判刑均因“坦白、自首、退赃”从轻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周江两次被判刑,均因“坦白、自首、退赃”而获得从轻判决。

  2016年6月6日,长沙岳麓区法院在对周江的判决中认定,周江接到通知后主动到纪委接受调查,系自动投案;周江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前后,周江退出了绝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在第二次判决中,周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显示,在第二次被查后,周江向郴州市监察委退缴赃款及违法所得达1900万元。

  永兴法院认为,周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未被监察机关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周江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退缴赃款及违法所得1900万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0年2月13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周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周江犯罪所得人民币104万余元,港币10万元,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现年60岁的周江服刑期限为到2024年3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