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人心,
全民时刻关注着疫情的变化,
但个别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
假传疫情引起群众恐慌。
公安机关严厉查处,
依法对不法分子进行法制教育,
并给予行政处罚。
一
永丰街道一男子编造疫情谣言被查处
1月25日,彭某群(男)在其单位工作群里转发了一条内容为“双峰诸家村蒋某今天已去世的消息是真的,请各位亲人高度重视”的消息。
经核查,目前,蒋某病情稳定,正在医院接受隔离治疗,该信息为虚假疫情信息,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彭某群现已被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二二
印塘乡一女子转发疫情谣言被查处
1月27日,金开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1月25日14时许,印塘乡印塘村南冲组村民李某(女)在村组微信群编造并散布了一条内容为:“全组同胞注意,刚刚得到消息,印泉榨油的谢某的儿子己感染,被娄底防疫部门接走,大家外出一定小心”的谣言。
之后,该消息经多人转发,引起了群众恐慌,造成不良影响。
民警接警后立即将此事上报至金开街道办,并与印塘派出所一同在村内进行辟谣,违法行为人李某意识到自己所传播的消息系谣言后主动投案,双峰县公安局现已对李某做出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想了解疫情信息应从官方网站、权威网站等媒介获取,以免受到误导。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勿传播谣言,更不要杜撰改编其他地区的信息虚构事实,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