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判处被告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4月,吴某驾驶小车在某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刘某以吴某、某保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华容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裁定吴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先行给付刘某赔偿款50000元;某保险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先行给付刘某赔偿款200000元。但吴某一直没有履行该裁定。2018年7月2日,华容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剔除已经赔偿的金额外,还应赔偿刘某810000元;吴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4183.05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仍未履行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发现吴某在诉讼期间将其所有的小车以14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手车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吴某在执行干警询问车辆财款去向时隐瞒事实,并唆使他人做伪证。后查明,其卖车款直接转至其兄的银行账户后挪作他用(偿还亲友债务6万元,偿还所欠货款5万元左右,其余的用作生活开支)。执行干警认为吴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便移交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吴某与被害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陈舒怡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