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有效应对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问题,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法院建立 “ 疑似职业放贷人 ” 名录制度,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以连续四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10 件以上(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涉及 5 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以连续四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本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 5 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的。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
《实施意见》要求对疑似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在立案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立案时要求原告签订诚信保证书,制作立案询问笔录,规范撤诉程序,防止滥诉。严格把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标准。慎用公告送达,优先采用闪信送达方式,引导被告积极出庭应诉并提出答辩。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借贷行为合法性、债权真实性的审查,要求严厉打击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放贷人的放贷行为存在 “ 套路贷 ” 诈骗、高利转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嫌疑的,法院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实施意见》强调强化防范法院内部的廉政风险。对本院工作人员有涉及与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应自行向政治部报告备案。未严格遵守回避及本院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等相关规定,未申报与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之间存有人情往来、聚餐旅游、休闲娱乐等交往活动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