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通告称,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 6 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 8 家企业生产的 11 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其中,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3 批次精制冠心片检出金橙Ⅱ。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1 批次盐酸氟西汀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均匀度、含量测定。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 1 批次复合维生素 B 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1 批次滑膜炎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南雪樱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 1 批次感冒软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崩解时限。

  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 1 批次六神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德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3 批次双黄消炎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3 批次精制冠心片检出金橙Ⅱ。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