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益阳一股级干部热衷“开发”权力生财 挖空心思骗公款

  频繁索贿被拒绝 挖空心思骗公款 

  湖南益阳一股级干部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刑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一名畜牧水产股副股长,官不大,胆却不小,利用手中职权,多次收受、索要他人现金16万余元,侵吞、截留和骗取各类资金43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消费及炒股。 

  近日,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对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畜牧水产股原副股长王海华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60余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热衷“开发”权力生财 

  王海华因工作表现较为突出,2013年被提拔担任大通湖区农林水务局畜牧水产股副股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前任股长因病无法继续工作,王海华独挑重任,负责组织全区畜牧、水产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工作。 

  “职务提升了,手中权力变大了,他开始变得虚荣起来,在外私人宴请的次数越来越多,开支费用也越积越多。”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以王海华的工资难以负担这些消费,他便打起了公款的主意,总想找机会捞点钱。从每次外出办事多报销20元,出差多报销一两天的差旅费开始,屡次得手后的王海华胆子越来越大,不满足于这样的“小打小闹”,热衷起“开发利用”权力变现、生财,采取重复报账、使用假印章、假冒领导签名等方式多次骗取单位公款。 

  拓展“财路”变本加厉 

  尝到甜头后的王海华,野心和贪欲不断膨胀,将目光瞄准了自己经手的项目建设资金,开辟了另外一条“财路”——以收会费、招待费、项目组织费等名义多次向项目申请人索要钱财,挖空心思要求他人为其支付在各酒店、餐馆的高额消费款。 

  频繁地索要让一些服务对象不堪重负,他们开始拒绝王海华的无理要求。索要不成的王海华并没有意识到自身错误,反而变本加厉。 

  2014年,湖南省政府决定投入3亿多元资金,用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2015年,湖南大有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顺利验收通过。按照省政府规定,验收合格后应向大有公司拨付50万元奖励资金。王海华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索要36万元回扣,遭到拒绝后,他把本应送到区财政局项目办申报的拨付票据压了下来,导致项目资金迟迟没有落实到位。 

  2013年至2016年,王海华利用担任畜牧水产股副股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索要项目申请人现金16.96万元,用于支付个人消费款。 

  沉迷“炒股”吞公款 

  王海华平日里喜爱“炒股”,2015年下半年股市动荡,他投进股票市场的钱大幅亏损。为了尽快回本,他编织各种谎言向亲戚朋友借钱炒股,甚至连老母亲的“棺材本”也不放过。很快,借来的钱也在股市里“打了水漂”。因为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的路子走不通了,王海华开始疯狂地采取其他手段敛财。 

  “王海华违规控制了一个畜禽生态养殖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权,他将此合作社的财务印章、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及银行账户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并且还伪造了一枚合作社印章。”办案检察官介绍,王海华以大通湖区农水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为名将服务对象的银行卡控制在自己手中,将拨付的项目资金直接取出作为己用或转存至个人股票账户,先后侵吞、截留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9万余元。 

  2015年10月,湖南省财政厅下发了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王海华再次抓住这次“生财”机遇,以邀请甲鱼养殖户加入合作社的名义,虚构甲鱼养殖面积,购买甲鱼养殖保险。之后委托合作社农户多次以甲鱼患有疾病死亡为由向保险公司报假案,联合保险公司进行虚假理赔,一番暗箱操作下来,他又从中“获利”7.6万余元。 

  检察官指控罪名成立 

  庭审中,王海华对起诉书中指控他采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资金的犯罪事实予以翻供。他辩称,对服务对象申报的项目资金进行监管是股室作为项目监督管理方应履行的职责,所有的行为都只是职务行为。而通过虚假理赔获得的投保收益虽然被他全部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炒股,但他主观上并无长期占有的故意。辩护人则称,特色农业保险的申报主体是合作社而非王海华,检察机关指控的王海华贪污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证据不够充分。 

  “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海华是以支付个人消费款的名义索贿,以虚假理赔、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其将投保收益用于个人盈利性活动,且所在单位对该笔资金无法进行监管,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公诉人针对王海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一一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王海华在贯彻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过程中实施受贿、贪污之行为,所侵犯的不只是国家或个人的财物,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相互信赖的关系,不利于民生改善、社会和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项目申请人索取财物合计16.9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采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资金合计43.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王海华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庭经合议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