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过渡期车辆承包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过渡期车辆承包行为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1日

  关于规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过渡期

  车辆承包行为的指导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车辆承包行为,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企业的合法利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精神,结合长沙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过渡期车辆承包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过渡期为国家有关出租汽车改革文件发布之时至我市出租汽车承包费动态调整方案出台、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完成的期间。

  二、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管理、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期届满后,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依法重新授予经营权,服务质量优良的经营者可按相关规定优先配置。

  三、出租汽车坚持公司化经营管理原则,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出租汽车实行员工制或承包制经营模式,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模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五、实行承包经营模式的新一轮经营期续期出租汽车,以2016年8月1日为节点,参照以下意见实施:

  (一)出租汽车企业收取每车保证金以不高于10000元为参考。合同期满后,出租汽车企业应将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退回承包人。

  (二)以双燃料捷达、桑塔纳车型为例,在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的前提下,出租汽车首付承包金以不高于61000元为参考;月承包金以不高于3100元(不含车辆保险费及车辆营运收入增值税及附加)为参考。

  (三)出租汽车的车辆保险由企业垫付资金统一购买,向驾驶员公开保险明细,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相关事项。车辆保险费按保险实际出单结算。

  六、以2016年8月1日为节点,原承包经营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各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一)签订补充协议的,车辆保证金、补充协议期间的月承包金、车辆保险的购买参照第五点的意见实施。

  (二)原则上车辆承包人应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签订原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按原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办理退车手续。如协商不成,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签订补充协议的指导、协调工作。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八、城市出租汽车协会要加强行业协调和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一)组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工会组织和车辆承包人,积极探索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出租汽车经济承包方案,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二)通过互联网技术,积极探索按单提成或按班费制结算的新型利益分配机制,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三)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及时退还车辆已交保证金超过补充协议约定的部分,并要求在办理退车手续时不得以承包人提前解约为由收取合同违约金。

  九、出租汽车企业要健全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自律,严格服务质量考核,建立并严格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形成有序竞争。出租汽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遵守企业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车辆承包合同,诚信运营,文明服务。

  十、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职能,针对出租汽车计价器假表销售、非法安装、非法调表、非法刷卡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并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跳跳表”以及“刷黑卡”的黑窝点和有关违法人员,严厉查处偷税漏税、非法牟利等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住出租汽车行业计价器乱象,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利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平衡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三方利益关系,引导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车辆承包行为,对各企业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相关情况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十一、以上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政府各部门认真研究后,在行业改革过程中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