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5日讯(记者 朱敏)《长沙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今日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市财政局将在每年的长沙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金融创新奖奖励。《办法》自4月18日起试行。

  每年评选一次 设两个奖项

  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在金融制度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的优秀金融创新项目。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设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服务奖两个奖项。奖励金融创新成果奖10名,金融创新服务奖若干名。

  哪些机构可申报金融创新奖?《办法》明确,依法依规在长沙市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保险中介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和以上金融机构区域性分公司(分行),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以及依法依规在我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可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

  驻长金融监管部门和在省、市、区县(市)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金融监管部门与省市政府金融办业务指导的金融行业协会,可申报金融创新服务奖。

  申报项目原则上在长沙地区属于首次实施并运用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创新项目可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为提升金融市场功能,通过改革完善机制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为满足社会融资和消费需求,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行业代表性和省内领先优势,对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的其他金融创新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创新项目可申报金融创新服务奖:由驻长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协会推进的重大金融项目建设或所实施的新的机制安排、监管措施和金融行业服务;在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产融结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作出了重大创新的;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引进或设立新型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的。

  同时,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长沙地区属于首次实施并运用;项目已投入实施和运用1年以上,对于创新性较强、在短期内已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单位员工在近2年中,未发生被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等影响地方金融稳定和安全的事件;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