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黎欣刚 通讯员 舒秋膂 黄旭)昨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假冒旺旺碎冰冰、假冒芙蓉王香烟、假冒耐克、假冒阿迪达斯等名牌的3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销售假冒“旺旺碎冰冰”

  主犯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万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旺旺集团”、“旺仔全身娃娃图”、“旺旺碎冰冰”等文字、图形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权人。自2014年5月开始,余某 某与龚某、牟某(另案处理)夫妇合伙,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村新屋组小学,擅自生产和销售“旺旺碎冰冰”(一种果汁饮料),共计生产1850件。之 后,余某某按15.5元每件的价格销售,卖了28675元。

  接到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先后在高新区廖家坪街道长沙快线食品有限公司办 公室内查获半件“旺旺碎冰冰”,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村新屋组小学内查获177件“旺旺碎冰冰”、大量包装卷膜、外包装纸箱及212500支“旺旺 碎冰冰”内管(印有“旺仔全身娃娃图”)。经鉴定,上述产品及包装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最终,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龚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销售假“芙蓉王”香烟3300条

  夫妻共领刑

  吕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吕某依法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岳麓区望城坡三里垅某处经营一家烟酒店。

  从2014年11月起,吕某多次以每条55元的价格从广东上线烟贩处购进假冒的“黄盒芙蓉王香烟”,运至长沙后,以每条6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谭录山 (另案处理)等下线人员销售,共销售3300条、销售金额20.1万元。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 王某某又以每条70元至75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700条,销售金额52375元。

  法院认定,吕、李夫妻二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烟草制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王某某同样被法律制裁,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