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准备退赃,回家取钱时被抓个正着)

  在芦淞区地税局担任要职时,私自向纳税企业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收取贿赂为个别纳税企业开后门或“放水”……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对王琳受贿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一审判决王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王琳现年51岁,2006年至2014年间,一直在芦淞区地税局任职。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管理检查三科科长;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担任税源管理二科科长;2013年8月起,调至芦淞区地税局稽查局任局长。

  公诉机关指控,在此期间,王琳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以直接收受现金、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帮人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等方式,收受贿赂款项118万余元。另外,她还被控收受红包礼金14万余元。

  案发后,王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检察机关退赔了贿赂款项及违法所得合计135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决王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对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王琳退缴的受贿所得及违法所得共计7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受贿方式

  向纳税单位放贷

  法院查明,2012年初,王琳的朋友杨某等人提出有些余钱,请王琳帮他借出去,收些息钱。2012年4月至7月上旬,王琳将杨某的100万元出借给某置业公司,王琳从中得到利息4万元。

  2012年7月,某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蒋某到芦淞区地税局办事,王琳问蒋某是否需要借款,蒋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月息为3分。同月11日,杨某通过银行转账,将100万元汇给蒋某。次日,蒋某向王琳出具收据及借条。5个月后,开发商偿还了该笔借款,王琳扣除支付给杨某等人的利息后,从中得到利息7万余元。

  案发后,蒋某称之所以答应借钱,是碍于面子,因为王琳是芦淞区地税局干部,分管蒋某所在的公司。

  收礼金,开后门

  2013年11月,关于2013年地方税收检查计划(第三批)的通知下达到芦淞区地税局,某置业公司被列入稽查的新增名单中。

  为了请芦淞区地税局稽查局在税务稽查时多关照一下,该公司法人代表贺某分两次,合计送4万元给了时任稽查局局长的王琳。同时,该公司在请王琳吃饭时,由贺某经手,合计送了5000元给王琳打牌。2014年春节前,贺某送2000元给王琳。

  此后,该公司分两次补缴了税款,未受到稽查局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