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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经济普查正入户登记 拒不接受者最高可罚20万

A-A+2014年1月23日16:15新浪湖南评论

  (通讯员刘学祥 何永康)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目前各地正在进行紧张的普查入户登记。此次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普查要顺利进行,离不开普查对象的配合,真实提供各种信息也是普查对象的义务,不履行普查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可罚20万。

  “纳入普查对象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资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资兴市统计局局长彭卫东表示,资兴对此决不心慈手软。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时间是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从业人员等方面。普查对象享有商业秘密被保护的权利。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将普查数据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相关法律阅读: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对于逃避和拒不接受普查的单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资兴市统计局何永康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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