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2019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政策新鲜出炉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有关部署,根据湘人社发〔2018〕60号文件精神,近日,我市政府办印发《耒阳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对照全市的实施方案,市人社局印制了《耒阳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及待遇权益告知书》,对参保对象、参保地点、政府代缴人员类别、参保所需资料、待遇标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门诊统筹待遇、大病保险基本政策、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政策、异地结算(转诊)办理流程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业务事项进行了明确。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惠及全市广大群众的大好事、大实事。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2019年度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待遇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突出政府关怀,我市对五保户、优抚军人、孤儿、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计生家庭特扶对象、重度残疾人(残一级和残二级)、城市三无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弱势群体进行全额代缴。
为方便大家更好了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特在本文后附《耒阳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及待遇权益告知书》,笔者也在此提醒大家务必及时缴费,以免错过缴费时间。
耒阳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及待遇权益告知书
根据湘人社发〔2018〕6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凡未参加职工医保的耒阳市民。2。非耒阳户籍但在耒阳务工或居住的取得居住证的人员。3。耒阳区域内就学的非耒阳户籍人员。
二、参保地点
到户籍(非耒阳户籍在居住地)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含代办点)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参保及享受待遇时间
2019年度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31日(如未达到规定的参保率,经报请市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至2019年2月28日),过期不予办理。享受医疗待遇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当年度的新生儿在出生60天内取得本市户籍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2018年的新生儿在缴纳2018年度的180元参保费用后还要缴纳2019年度的参保费用220元)。婚嫁人员(外地婚嫁入本市)、 当兵退伍人员、劳改释放人员因户籍变动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本年度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四、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湘人社发〔2018〕60号文件精神,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年。
五、政府代缴人员类别
根据全市文件规定,经民政局、卫计局、残联、扶贫办确认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代缴人员为:五保户、优抚军人、孤儿、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计生家庭特扶对象、重度残疾人(残一、残二)、市三无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该政府代缴人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名册已发至城乡居民医保QQ群共享,不在名册内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都需参保缴费。)
六、参保所需资料
1。凡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新参保对象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参保费用,续保人员带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及参保费用; 2。外地在耒务工、就学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务工单位证明或学生证、参保费用;4。在耒阳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参保费用。
七、待遇标准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500—2300元;住院支付比例55%(根据湘人社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住院分娩补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八、43种特殊病种门诊医疗
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血友病;精神分裂症;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帕金森氏病。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多发性骨髓瘤;系统性硬化病;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垂体瘤;克隆病;癫痫;慢性心力衰竭;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泛发型银屑病;慢性丙型肝炎;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肺动脉高压;地中海贫血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晚期血吸虫病;植物人(家庭病床);尘肺病;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
参保人员持以下资料:参保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二张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彩照后面写上本人姓名);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治疗记录单、相关检查报告单、住院结算清单),凡由医院出具的相关资料都需加盖就诊医院病历管理部门的公章。到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处)人社站或人社局办事大厅申报,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九、 门诊统筹待遇
(一) 家庭帐户
2019年从参保居民缴费总金额中按照80元/人·人标准划入参保城乡居民家庭帐户。其总额可用于家庭中参保居民任何一个人住院和门诊费用的自付部分补偿支出(年底不清零,但不可提取现金或冲抵下年度参保费用)。
(二)实施普通门诊统筹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门诊就医补偿制度,补偿比例为65%,村卫生室为70%,中草药占总药费的使用比例不超过50%,单味中草药不予报销,平均中草药处方不超过140元/张,单张处方剂量不超过7剂。
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政策
(一)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标准及支付限额统一按照《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执行,起付线为10000元。
(二)保障对象
耒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保障范围
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四)保障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分四段累计补偿:
(补偿起付线为10000元)
十一、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含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兜底脱贫对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非低保对象等贫困人口就医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
十二、异地结算(转诊)办理流程
(一)扫描二维码办理(二维码附后);
(二)直接(或电话4269955)到市城乡居民医保中办理(或登记备案);
(三)办理时限要求:入院前或住院三天内(限重症病人);
注: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10%。
十三、异地就医报销所需资料
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流程:出院后及时持“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身份证、户口本、医疗卡、转诊表、耒阳市农商银行存折或卡,住院分娩的还需提供符合计生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社站或市人社局办事大厅申请办理。
注:在属地参保并完成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规定医院直接办理异地结算(就医医院必须是人社部确认的全国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人社部官方网站www.si.12333.gov.cn查询)。
十四、参保居民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十五、以上政策属现行执行标准,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标准执行。
十六、政策咨询电话:业务政策:4368319 征缴信息:4269069 意外伤害:4388878 大病保险:438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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