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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喝酒不开车 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8年12月16日 16:27 湖南交警 

  醉酒驾车要面临刑事处罚,最近在江苏,有两名醉驾司机的朋友也被一同追责。他们当时并没有任何驾驶动作,为何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今年5月,陈某和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不少白酒,结束后大家各自回家。但到家还没10分钟,陈某就接到了一起吃饭的张某打来的电话,张某说自己没有驾驶资格,请陈某帮忙开车去接个朋友。

  很明显,姓张的朋友明明知道陈某喝过酒,但却让他开车,陈某听后推脱,虽然自己有驾驶证但饮酒后不能开车。酒劲上头的张某一再怂恿陈某酒驾,最后实在抹不开面子的陈某怀着侥幸心理发动了汽车,一路开了二十多公里,最终被在路面开展酒驾检查的交警拦停。经过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8mg/100m,涉嫌危险驾驶罪。

  虽然张某没有亲自驾驶汽车,但其明知陈某饮酒,并教唆其醉酒驾车,二人均须承担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12月3日,南京浦口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再来关注到一起案例

  今年7月,南京的罗某请亲友吃饭,一桌人都喝了酒。结束后,参加聚会的李某用手机叫了网约车来接自己。可网约车司机到了后,停在了距离李某一、二百米远的地方。本来是走两步的事儿,可李某酒劲上头,非要同样也饮酒的罗某也开车送他一下。

  在李某的执意要求下,罗某还是勉为其难开车上了路,然而没开多远,就被巡查的交警逮了个正着。经检测,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6mg/100ml。和上起案件一样,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事实上未实施醉驾者 为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教唆犯罪相关规定,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①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② 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③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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